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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域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虽然仲裁在严格意义上不是司法行为,但由于各国仲裁立法都规定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需通过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和实现,所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应包括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司法协助范围内。因此,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要在国内申请执行,仍受中国国内法的支配,而不是以公约为依据的。

第四节 域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虽然仲裁在严格意义上不是司法行为,但由于各国仲裁立法都规定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需通过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和实现,所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应包括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司法协助范围内。[29]在实践中,一些多法域的国家,关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规则基本上都类推或参照适用于外法域之间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在美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foreign award)中的“foreign”一词,不仅是指外国,也指外州。

如前所述,由于中国存在“一国四域”这种独特的现象,那么域外仲裁裁决针对大陆法域而言,就是指大陆法域以外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仲裁裁决,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外国仲裁裁决;而针对台湾、香港及澳门而言,大陆法域仲裁裁决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外国仲裁裁决则成为了域外仲裁裁决。

应当指出的是,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在中国境内执行并不是依据1958年《纽约公约》的规定,尽管《纽约公约》第1条第1款允许这种裁决视为公约裁决即公约采用非内国裁决标准被认为不是内国裁决的裁决也可依据公约进行。但中国在1987年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对此做了保留,中国只接受在一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而在另一国申请承认和执行时承担公约规定的义务,且是在互惠的基础上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因此,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要在国内申请执行,仍受中国国内法的支配,而不是以公约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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