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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的含义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域外的含义在分析“域外仲裁”的“域外”之前,不得不提及“国际仲裁”、“外国仲裁”、“涉外仲裁”和“非内国仲裁”等含义近似的术语。“国际仲裁”出现得最多,而“外国仲裁”则主要针对“内国仲裁”而言,“涉外仲裁”则是改革开放以来立法领域的中国特色。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执法活动,依法行使职权,对民商事法律中的“涉外”一词作出了一些解释。

一、域外的含义

在分析“域外仲裁”的“域外”之前,不得不提及“国际仲裁”、“外国仲裁”、“涉外仲裁”和“非内国仲裁”等含义近似的术语。“国际仲裁”出现得最多,而“外国仲裁”则主要针对“内国仲裁”而言,“涉外仲裁”则是改革开放以来立法领域的中国特色[1]本文所述“域外仲裁”主要是指法域外的仲裁。就中国大陆法域而言,台湾、香港、澳门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仲裁就是域外仲裁。而且一般来说,“域外仲裁”就是“国际仲裁”,但国内更常用的是“涉外仲裁”。

那么如何认定一项仲裁是“国际仲裁”呢?对于“国际”一词的含义,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均未给予一个明确的定义,而只是从外延上进行了描述,即回答“什么情况下的仲裁是国际性的”这样一个问题;学者们试图从外延和内涵上对此下一定义,也未见有统一的观点。但对“国际”的认定标准上,基本上形成了两种主要标准:一种是以争议的实质为标准,一项仲裁是否国际性的,主要是分析争议的实质或本质是否涉及国际商业利益;另一种标准是主体标准,它主要考察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习惯居所,如果是法人,则以法人注册地或管理中心地等连结因素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即以当事人的身份来识别仲裁是否为国际仲裁。

鉴于上述两种标准均有其局限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85年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兼采这两种标准,对“国际”一词坚持广义的解释。《示范法》第1条第3款规定:“仲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为国际仲裁:(1)仲裁协议的当事各方在缔结协议时,他们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或者(2)下列地点之一位于当事各方营业地点所在国之外:①仲裁协议中确定的或根据仲裁协议而确定的仲裁地点;②履行商事关系的大部分义务的任何地点或与争议标的最密切的地点;或(3)当事各方明确地同意,仲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这一规定反映出涉外仲裁或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对“国际”含义扩大解释的趋势。[2]

由于我国涉外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加上涉外民商事的诸多法律法规又在发展演变中,使得我国现有的涉外民商事立法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迄今对“国际”或“涉外”一词尚无明确的定义或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执法活动,依法行使职权,对民商事法律中的“涉外”一词作出了一些解释。如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均为涉外民事案件。”

但是,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对“涉外”的解释较之最高人民法院的要宽泛得多。根据2000年修订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中国涉外仲裁实践中的“涉外”情形主要包括:

(1)国际的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争议。具体而言,是指发生在外国法人及/或自然人同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外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的争议;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通常是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法人及/或自然人相互之间,或者其同大陆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或者其同外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的争议;

(3)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

(4)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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