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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诈欺情事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无诈欺情事我国有的学者认为,如果判决是用欺骗方法取得的,被申请法院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域外法院的裁决[24]。有的学者将这种欺骗称为诈欺,且分为两种:一是过去的诈欺,指域外裁决一方当事人即申请人通过行贿,伪证等取得对其有利的裁决。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强调,运用欺诈手段获得的域外法院裁决不能在内国境内得到承认与执行。

五、无诈欺情事

我国有的学者认为,如果判决是用欺骗方法取得的,被申请法院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域外法院的裁决[24]。有的学者将这种欺骗称为诈欺,且分为两种:一是过去的诈欺,指域外裁决一方当事人即申请人通过行贿,伪证等取得对其有利的裁决。二是现在的诈欺,指申请人通过诈欺使用裁决[25]。在有的国家,例如美国,不仅欺诈构成了对抗域外法院裁决的充足理由,而且只要依外国法的规定欺诈能够成立,美国法院就会接受被告即被申请人的抗辩,对该域外法院裁决不予承认[26]

还有的学者认为,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域外法院裁决必须合法。有关的域外法院裁决是基于合法手段而获取的。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强调,运用欺诈手段获得的域外法院裁决不能在内国境内得到承认与执行。[27]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11月29日订于布鲁塞尔,我国于1980年4月29日加入)第10条规定,缔约国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不再需通常的复审手续亦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应为各缔约国所承认,且一经履行各缔约国所规定的各项手续之后,便应在各该国立即实施(亦即执行),但是,当“判决是以欺骗取得”的除外,亦即各缔约国可不予承认与执行。可见,国际公约的立法实践采纳了学者们的意见。笔者以为,上列学说与审判实践对我国法院审理这类案件都是可予借鉴的经验,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对我国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是有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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