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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裁决承认和执行的条件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域外裁决承认和执行的条件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指外国法院的判决得到内国的承认和执行,因而在内国发生域外效力。所谓“擅断”,是指该案同判决国并无客观的关系;所谓“不自然”和“欺诈”,是指原告向判决国法院起诉,意在规避正常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以取得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节 域外裁决承认和执行的条件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指外国法院的判决得到内国的承认和执行,因而在内国发生域外效力。对于域外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条件,我国学者李浩培教授认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各国法律的规定大同小异:(1)该外国判决必须是已确定的,既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再审的判决。(2)该外国判决与内国法院已作出的判决并无矛盾。(3)在该外国判决确定以前,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就同一标的在内国法院进行诉讼。(4)按照承认或执行国(即被申请承认或执行外国判决的国家)的法律,判决国(即判决该案的法院的本国)对该案有管辖权。这里,承认或执行国的法院只审查判决国对该案有无管辖权(即“国际管辖权”),而不审查判决国的一个特定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即“国内管辖权”)。如果承认或执行国法院按照内国法律对该案有专属管辖权,判决国就没有管辖权;如果按照承认或执行国的法律,被告住所地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那么该国自应认为判决国法院也可以根据被告在该国有住所的原则而行使管辖权。但有些国家的判决认为承认或执行国尚须采取更为宽大的态度,以便利外国法院的判决得到承认和执行。例如,1971年11月10日巴黎上诉法院对美国麦克有限公司等上诉案的判决中认为,只要原告向判决国法院的起诉既不是擅断的,又不是不自然的,也不是欺诈的,该外国判决就应得到承认或执行。所谓“擅断”,是指该案同判决国并无客观的关系;所谓“不自然”和“欺诈”,是指原告向判决国法院起诉,意在规避正常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以取得不正当的利益。(5)该外国判决不违反承认或执行国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6)该外国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并不违反承认或执行国国际私法的规定。(7)相互。有些国家的法典规定了这个条件。例如,按照1896年奥地利《执行法》第79条,相互作为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必须由国际条约或载在公报中的有关相互执行的政府宣告予以保证。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28条第5款规定,承认外国判决,除了按照德国法,德国法院无管辖权的非财产案件的判决外,以得到相互的保证为条件,但该法并不要求外国立法上或政府宣言的保证,而只要求事实上相互的保证。按照1933年英国的《外国判决(相互执行)法》,只是执行外国判决以相互为条件,承认外国判决无须有相互的保证。(8)无欺诈情事[7]。关于承认与执行域外法院裁决的条件,学者们有不同意见。除上述意见外,有的认为有4个条件[8],有的提出5个条件[9],有的提出7个条件[10],还有的也提出8个条件[11],有的甚至提出更多的条件[12]。学者们所列条件中大部分都是重合的。下面就这些条件分别予以讨论。

关于承认与执行域外法院裁决的相互关系,一般说来,承认与执行是两个既有关系又相互区别的诉讼行为。虽然承认是执行域外法院裁决的前提,但在某些案件中执行并不是承认域外法院的必然结果,因为,一方面,除给付判决以外的域外法院裁决只发生承认的问题,例如,一个单纯的允许当事人离婚而不涉及财产问题的判决就无需执行,另一方面,有的已得到一国法院承认的域外法院裁决可能由于某种原因而无法得到内国法院的强制执行[13]。为了行文的方便,对域外法院裁决承认的条件和执行的条件,本书就不分别讨论了。仅在必要的地方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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