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域外取证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域外取证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取证的法律性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分歧很大。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取证属于一种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活动,所以这一活动应主要由法院进行,而当事人仅起协助司法机关的辅助作用。英美法系国家认为,调查取证是各方当事人自己的义务,法官一般并不介入。

一、域外取证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取证(taking of evidence abroad)是指受诉法院国的有关机构或人员为进行有关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而在法院国境外提取证据的法律行为。

关于取证的法律性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分歧很大。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取证属于一种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活动,所以这一活动应主要由法院进行,而当事人仅起协助司法机关的辅助作用。至于域外取证,则认为其是国家主权行为在司法领域中的一种域外延伸,如果没有相关国家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是不能在该国领域内实施的,否则就侵犯了该国的主权。即使有关证人有义务出席受诉法院参与作证,但如果没有有关国家的同意也同样不能强制要求该证人作证,不能在有关国家境内实施取证行为,更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调查取证是各方当事人自己的义务,法官一般并不介入。实践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使用各种调查取证方式,无需得到法院的许可。法院在调查过程中的作用,通常只发生在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对调查范围有异议时请求法院发布有关调查的强制性命令或保护性命令的情形。至于域外取证,则认为并不限于受案法院和受案法院国的权力机构,当事人照样可以进行。

虽然我国学者基本认同大陆法系学者的主张,[24]但我们同时也要看到,实践中与案件有关的域外证据资料多由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收集和提供,特别是对一些书证和物证的收集就更是如此。所以,域外取证的法律性质,是纯粹的国家行使司法主权的行为,还是属诉讼当事方实施履行的民事义务的范畴,不能一概而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