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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平行诉讼问题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内地与香港虽然都有自己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规则,但都未制定或完善审理区际案件的管辖权规则。近年来,内地法院对内地与香港互涉案件的平行诉讼的态度有所松动。这种冲突既不同于其他多法域国家的区际冲突,又不同于内地与港澳地区的区际冲突,更不能视为国际冲突。

三、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平行诉讼问题

(一)内地与香港地区

内地与香港虽同属于一个主权国家,但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两个地区分别实行不同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因而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两个独立的法域,内地和香港在审理互涉民商事案件时必然会产生诉讼管辖权的冲突问题。目前,内地与香港虽然都有自己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规则,但都未制定或完善审理区际案件的管辖权规则。在香港回归之前,内地与香港法院均将互涉民商事案件作为涉外案件来处理,并适用本地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则,香港回归后,按照基本法的相关规定,香港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律将基本保持不变,加之两地间尚未就互涉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达成协议,两地仍将互涉民商事案件作为涉外案件来处理。

由于香港适用的法律主要是英国的普通法,因此,香港法院对平行诉讼的态度与英国法院的做法大致相同,特别注重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但该原则的适用主要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内地法院对两地互涉案件的平行诉讼的态度与对国与国之间的平行诉讼的做法是一致的,允许平行诉讼。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部分管辖问题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凡是中国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涉外、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外国法院或者港澳地区法院对该案的受理,并不影响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否受理,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这一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6条规定的精神是相符的。近年来,内地法院对内地与香港互涉案件的平行诉讼的态度有所松动。我们认为,两地之间的平行诉讼发生在一个国家的两个不同的法域,与国家之间的平行诉讼不同,处理方法也应有所区别,应参考内国法中有关禁止内国诉讼竞合的做法,原则上禁止两地之间的平行诉讼,避免重复诉讼,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当然,现今为止,内地与香港两地仅达成了《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并没有达成相互之间有关案件管辖权冲突以及相互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协议,这一方面要求两地要尽快就管辖权冲突问题达成协议,同时鼓励当事人协议案件管辖,两地法院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和一事不再理原则,解决两地间的管辖权冲突。

(二)内地与澳门地区

澳门与香港的情形差不多,都曾是外国的殖民地,先后回归祖国,只是澳门适用的法律制度与香港不同,地域较小,远没有香港的影响大,内地与澳门两地之间的平行诉讼问题的处理方法可参照内地与香港两地间平行诉讼的处理方法。

(三)内地与台湾地区

自古以来,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但自1949年以后,台湾和大陆地区长期处于政治对峙的状态,海峡两岸在不同环境下,各自形成了相互差异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制度,决定了两岸分别实行性质不同的法律制度,存在着不同的法律追求,从而在两岸交往中必然产生法律问题上的各种矛盾和冲突。[48]这种政治上的对立关系造成了大陆和台湾两地复杂而独特的法律冲突,包括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冲突。其一,两岸的法律冲突是两岸未统一情况下形成的特殊区际冲突。这种冲突既不同于其他多法域国家的区际冲突,又不同于内地与港澳地区的区际冲突,更不能视为国际冲突。其二,两岸的法律冲突是在两岸尚未完全明确对方法律在域内效力的状态下存在的。应该说,政治上的对立,两岸政府是不会承认对方的立法和司法制度在自己域内的效力的,但两岸政府实际存在的事实,又使两岸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对方的立法和法院判决在本方域内的效力。台湾地区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中的立法选择,表明实质上已视内地为不同于台湾地区的“法域”,且内地之法律今后亦可被台湾地区法院直接援引,以作为特定民事案件之“准据法”。[49]近年来,内地法院也有条件地承认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1月15日以审判委员会第95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其三,两岸法律冲突受多种因素影响,具有不明显的阶段性和发展的渐进性。两岸目前没有任何正式官方接触,通过两岸官方的直接接触商讨解决两岸的法律冲突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尚待时日。[50]因此,现阶段要解决两岸的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问题,首先只有由民间组织进行商讨,辅之以两岸法院在司法实践的习惯做法,在民商事案件领域某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由两岸法院率先找出制止在两地重复诉讼的方法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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