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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塞尔公约》对这一问题的规定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布鲁塞尔公约》对这一问题的规定1968年9月27日,欧共体六个初始会员国在布鲁塞尔签订了《民商事管辖及判决执行公约》。考虑到《布鲁塞尔公约》所取得的巨大成功,我们有必要对其关于拒绝管辖的规定加以认真研究。而《布鲁塞尔公约》对这一问题又没有做出规定。

一、《布鲁塞尔公约》对这一问题的规定

1968年9月27日,欧共体六个初始会员国在布鲁塞尔签订了《民商事管辖及判决执行公约》(以下简称《布鲁塞尔公约》)。这个公约可以说是目前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问题法律实践的最集中体现。考虑到《布鲁塞尔公约》所取得的巨大成功,我们有必要对其关于拒绝管辖的规定加以认真研究。

《布鲁塞尔公约》最初的六个缔约国均为大陆法系国家[106],因此最初的《布鲁塞尔公约》自然也就没有关于非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为了避免在成员国之间的平行诉讼问题,公约采用的是严格的待决诉讼条款,即给予先受诉国家法院优先审理的权利。到目前为止,公约关于管辖权问题也没有给予法院自由裁量的余地。然而,随着欧共体成员的增多,《布鲁塞尔公约》缔约国也不断增加,它不再仅仅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之间的公约,而是既包括大陆法系国家,又包括普通法系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采纳非方便法院原则的问题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和普通法国家的重要分歧自然就凸现出来。

英国和爱尔兰1979年加入公约时曾尝试说服其他各国将非方便法院原则引入公约,它们仍想保留以非方便法院原则灵活处理管辖权问题的权利。但这一建议遭到了其他欧洲国家的拒绝。这些国家认为[107],公约的规定本身就是为了选择一个方便的法院进行管辖,按照公约规定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实际上就是与案件有充分联系的法院,因此没有必要再引入非方便法院原则。并且,根据公约第4条的规定,公约通过列举的方式禁止不合理的法院行使管辖权(如财产所在地法院、传票送达地法院、接触管辖地法院)。所以根本没有必要再用所谓非方便法院原则加以限制。这与大陆法系国家关于非方便法院原则的一贯态度是一致的,即宁可从立法源头阻止不当管辖权的产生,而不愿给予法院过宽的自由裁量权。最终英国和爱尔兰的代表在这一问题上做出了让步,它们没有在工作报告中提出这个问题。究其原因,《布鲁塞尔公约》缔约国在地域上的有限性和欧共体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使得保留非方便法院原则在缔约国间失去了意义。由于交通的便捷和法律制度的统一,在任何一个欧洲国家进行诉讼相对于其他欧洲国家来说都不会显得特别不方便。在这种情况下,公约对于司法确定性的要求显然超过了对灵活性的需要,引入非方便法院原则也就失去了必要的基础。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布鲁塞尔公约》没有规定非方便法院原则,但它包含了一个相对开放的条款,即所谓“相关诉讼”条款。[108]这一条款规定如果一个案件在另一缔约国有相关诉讼正在审理,后受诉法院有权决定是否中止该案的审理。在这种情况下,后受诉法院不能适用待决诉讼条款,因为它面对的并不是相同的诉因和当事人,所以法院不能依据待决诉讼条款中止诉讼,但它可以依据本条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中止诉讼。这可能是公约中最接近非方便法院原则的条款,但这一条款的适用被严格限定于有相关诉讼正在进行的情形,并且只有后受诉法院才能行使这种自由裁量权。而对于先受诉法院来说,不管后受诉法院是不是更方便,甚至是后受诉法院拒绝中止诉讼,它都必须受理该案件。因此,尽管这一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但从适用条件上来看,这一条款与非方便法院原则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

然而,对于英国和爱尔兰这些普通法系国家来说,是否因为加入《布鲁塞尔公约》就丧失了使用非方便法院原则灵活处理管辖权问题的权利呢?英国1982年颁布的《民事管辖权及判决法》第49节对适用非方便法院原则做出这样的规定:本法不应妨碍联合王国的法院根据非方便法院原则或其他原因而中止、撤销、驳回在本院进行的诉讼,只要这样做不违反1986年《布鲁塞尔公约》。而《布鲁塞尔公约》对这一问题又没有做出规定。并且正如上面所述,出于对司法确定性的考虑,公约也无意引入非方便法院原则这一制度,因此在缔约国之间是不能以非方便法院原则为由放弃公约管辖权的。这样对于英国来说,如果案件牵涉到另一个缔约国,它就不能以非方便法院为由拒绝行使管辖权,因为公约对于管辖权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拒绝行使公约规定的管辖权实际上就是违反了公约,这同样不符合英国1982年《民事管辖权及判决法》。但对于非缔约国来说,英国与非缔约国之间是不受该公约约束的,如果法官认为该国法院受理案件更为合适,他完全可以根据非方便法院原则拒绝行使管辖权。[109]在这个问题上,英国只是部分地受到公约的约束而保留了大部分适用非方便法院原则的权利。

作为迄今为止最成功的国际管辖权公约,《布鲁塞尔公约》对非方便法院原则可以说是持完全排斥的态度的,对于普通法系国家要求的管辖权灵活性也是持否定态度。这种立法思想是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一脉相承的,即注重法律体系的严密性和逻辑性,尽可能地排除不确定因素。《布鲁塞尔公约》对待非方便法院原则的态度也再次证明了尽管目前已经有少数大陆法系国家部分地在实践中运用了非方便法院原则,但他们对于整个非方便法院学说还是持比较谨慎的态度,很难从整体上接受这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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