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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比较典型的接受非方便法院原则的国家和地区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大陆法系比较典型的接受非方便法院原则的国家和地区(一)魁北克地区魁北克地区自1994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民法典第3135条就是一条关于非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可能是之前魁北克法律无法接受非方便法院原则最主要的原因。

一、大陆法系比较典型的接受非方便法院原则的国家和地区

(一)魁北克地区

魁北克地区自1994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民法典第3135条就是一条关于非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第3135条是这样规定的:“尽管魁北克法院对某一案件具有管辖权,但如果该法院认为另一法院更适合审理此案,经一方当事人申请,该法院可以例外地不行使管辖权。”从这一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在魁北克法律中非方便法院原则意味着:首先,它是给予法官的一种自由裁量权;其次,它的结果只能是撤销诉讼;再次,运用这一原则的前提是魁北克法院具有管辖权;最后,运用这一原则的关键是必须证明有更适合的法院的存在。

在这部新民法典之前的判例法对于在魁北克是否存在非方便法院原则是自相矛盾的。这主要是关于以下两个问题:(1)是否存在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2)法官是否有权撤销诉讼。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可能是之前魁北克法律无法接受非方便法院原则最主要的原因。之前的案例[91]表明,当行使这种拒绝管辖的自由裁量权时,以下因素应当予以考虑:当事人的住所或居所;证人或证据在魁北克的存在;魁北克判决在国外的可执行力;在魁北克存在可补偿受害人的财产;滥用程序;存在可替代法院;当事人或未成年人的利益;法院对于涉及的实体法的熟悉程度。[92]

(二)日本

日本最高法院在1980年10月16日的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案中确立了关于国际管辖权的三个主要规则:[93]第一,日本关于国际管辖权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第二,必须根据正义的原则来决定国际管辖权问题,这其中包括在当事人之间实现公平,以及确保审判的适当性和及时性。第三,尽管确定本国法院管辖权的条款不考虑国际管辖权问题,它们也是反映以上原则的。下级法院在此基础之上发展了特殊情势原则,即第4条规则。这一条是这样规定的:“(4)考虑到案件的国际因素,如果存在特殊情势使得行使基于第3条产生的管辖权的决定违背了前述第2条规定的公平原则,法院得更改此决定。”这一条是确保正义原则不被违反,即确保在当事人之间实现公平,以及确保审判的适当性和及时性的条款。日本在适用特殊情势原则时考虑的因素包括:取得证据的相对便利,存在能确保证人到庭的强制程序,取得证据的费用,判决的执行力和其他能影响判决公正性、适当性、及时性的有利和不利因素。[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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