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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方便法院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况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非方便法院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况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新西兰、加拿大、以色列、美国等,基本上都存在非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况则有所不同。这显然应当从非方便法院原则本身的性质和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两方面进行考察。因此也就无怪乎非方便法院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受到如此的冷遇了。

第三节 非方便法院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况

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新西兰、加拿大(普通法地区)、以色列、美国等,基本上都存在非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况则有所不同。例如加拿大魁北克地区是一个融合了普通法和大陆法不同特点的混合法国家,在魁北克的法律中存在着非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日本虽然是一个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但也存在着和非方便法院原则极其相似的所谓“特殊情势”的规定。瑞典和荷兰关于管辖权的自由裁量问题有若干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个别法律部门中适用非方便法院原则的情况。与此相反,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如比利时、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希腊,从总体上说,法院都没有这种拒绝行使管辖权的自由裁量权,尽管它们也有一些别的制度保证诉讼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如果我们把目光投向斯堪的纳维亚半岛,我们可以看到芬兰原则上也没有相关的规定,并且拉丁美洲的阿根廷也不存在类似的制度。

为什么非方便法院原则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会遭遇如此不同的命运呢?这显然应当从非方便法院原则本身的性质和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两方面进行考察。从非方便法院原则本身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它首先是出现在苏格兰地区,随后在英国得到进一步发展并逐渐成熟,到1929年美国律师布莱尔将这一概念引入美国后,非方便法院原则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并成为国际民事诉讼中一项比较有影响的制度。而随后澳大利亚在这方面的实践又为非方便法院原则理论注入了新的活力。目前在世界上比较有影响的非方便法院原则的操作模式主要有英国模式、美国模式和澳大利亚模式。大陆法系国家在这方面的实践很少,仅有魁北克地区、日本等几个少数地区存在基本类似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也没有形成具有很强特色的模式。可以说,非方便法院原则虽然是在大陆法系地区产生的,但却是从普通法系这块土壤中发展出来的,其成熟也离不开普通法系国家特有的法律环境和条件。因此也就无怪乎非方便法院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受到如此的冷遇了。但是,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不断深入,国际司法礼让的观念逐渐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共识,并且随着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发展,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交流不断增多,两大法系的互相影响越来越明显,已经有一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开始尝试引入非方便法院原则或与其类似的制度。但由于长久以来根深蒂固的大陆法系文化传统的影响,以及各个国家具体情况的不同,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仍然对非方便法院原则持否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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