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实体意义上的扩张

实体意义上的扩张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处理管辖权问题的过程中,确实不宜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过于深入的审查,将审查的触角伸向实体问题的每一个角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对与管辖权有关的任何实体问题都不能作审查,否则,人民法院无法对管辖权异议问题作出结论,任何对管辖权异议的结论都将是空中楼阁。

三、实体意义上的扩张

一般说来,管辖权问题主要是一个程序性问题,与当事人讼争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不大,这一思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有明显体现。例如,就立法而言,几乎所有有关管辖权的规则都是被安排在民事诉讼法法典之中;在司法实践中,有关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案件,法院系统内一般是交由专司程序性问题的立案部门来处理。

诚然,如果管辖权问题得不到解决,诉讼程序很难继续进行,将管辖权问题理解为诉讼的关键之所在本无可厚非。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在处理与管辖权有关的问题时,对于管辖权的程序属性作了过于僵化的理解,以至于在处理管辖权问题时沿着错误的思路,得出错误的结论。例如,在本书第二章提及的某基层法院审理的原告王××诉被告北京×××汽车修理厂借贷纠纷案中,原告以曾向被告汇款的一张汇款单为证据,要求被告归还欠款。被告抗辩称汇款单所载汇款实为合伙投资款,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合伙合同的履行地在北京市,不论是以被告住所地为依据,还是以合同履行地为依据,北京市的有关法院才为合适的管辖法院。该基层法院认为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是实体审理中应解决的问题,在管辖权异议问题的处理中不作审查,因而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法院的这一处理明显失当。在处理管辖权问题的过程中,确实不宜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过于深入的审查,将审查的触角伸向实体问题的每一个角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对与管辖权有关的任何实体问题都不能作审查,否则,人民法院无法对管辖权异议问题作出结论,任何对管辖权异议的结论都将是空中楼阁。一般说来,其审查范围应紧紧围绕与管辖权规则有关的实体问题进行,例如,若原告以“被告住所地”为依据向被告住所所在地法院起诉,法院至少应该对被告住所的基本情况这一实体问题进行审查,但是,对于被告到底应不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责任,法院不应在处理管辖权问题时将其纳入审查范围。又比如,若原告以“借款合同履行地”为依据提起诉讼,法院至少应对借据是否存在、借款合同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定性准确与否——因为这完全关系到管辖法院的不同——等最基本的事实作出审查,但是,对于借款金额的多少、责任的大小等,亦不应在处理管辖权问题时进行审查。

如果该基层法院的观点能够成立,案件以借贷关系为案由,进入了实体审理,而最后在合议庭讨论时认为本案不属于借贷纠纷,不能依“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一连结要素确定其有管辖权,是否意味着案件要移送真正适格的法院,整个案件的处理要从头开始呢?如果真是这样,何不从一开始就对与管辖权的确定密切相关的实体问题作出审查,尽可能减少管辖权确定的随意性,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率呢?

连结点是客观存在的,需要一定的证据来证实,不能任凭当事人主观捏造。一审法院的错误观点和作法,将为原告任意捏造连结点、任意滥用诉权、规避程序法提供无尽的借口。如果只要原告说是借款合同,法院就认为是借款合同,并进而依借款合同来确定合同的履行地,那么,人民法院将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其在管辖权问题上的审查权将形同虚设,发挥不到任何作用。有关这方面的例证还很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曾出台一份司法文件,《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但部分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复函》,仅仅凭这一复函的名称,便可以知道,在解决管辖权问题的过程中,对“购销合同”是否存在以及定性是否准确、是否有“约定的交货地点”及约定是否有效、对“交付”方式及效力的判断、货物是“部分交付”还是全部交付等与管辖权依据的确定密切相关的事实问题,不仅需要作事实方面的查证,甚至需要对法律适用作初步的分析和判断。这些都提示我们,虽然管辖权主要是程序性问题,但与一些纯粹的程序性问题不同,它是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连结点,管辖权的确定离不开对实体内容的审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