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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时间标志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起始点上的扩张: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时间标志在我国,诉讼程序的发动包括第一审诉讼程序的发动、第二审诉讼程序的发动以及审判监督诉讼程序的发动。因此,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时间与诉讼的发动时间应当等同起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起始点上的扩张: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时间标志

在我国,诉讼程序的发动包括第一审诉讼程序的发动、第二审诉讼程序的发动以及审判监督诉讼程序的发动。不论是哪一种发动程序,都存在两个较为明显的诉讼行为:第一是当事人提出请求的行为。[31]当事人提出请求的行为在不同的阶段,分别被称为起诉行为、上诉行为和再审申请行为。各国对当事人提出请求的行为都规定有一定的条件,其中起诉条件最为重要,它决定着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身实体利益的可能。第二是法院的受理行为。所谓受理行为,是指法院在审查原告的起诉后,决定立案审理并将该决定通知当事人的行为。法院是否决定受理,也是基于对当事人起诉条件的审查,如果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法院应当作出立案决定。

诉讼的发动与管辖权的行使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管辖权问题是诉讼发动阶段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诉讼的发动意味着管辖权行使的开始。如果不将两者等同起来,可能出现这样的问题:例如,某债权的请求,按照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诉状时计算其请求尚未超出诉讼时效,造成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是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如果按法院作出立案决定的时间即其请求是否被法院立案受理的时间来计算,可能导致其请求已经超出诉讼时效,从而造成实践操作中的不协调。因此,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时间与诉讼的发动时间应当等同起来。

那么,诉讼发动的标志或者说管辖权行使的标志是法院立案决定的作出还是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提出?诉讼法学界有三种观点:一是受理说。依照该说,任何一个具体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都是起诉和受理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的结合,而受理又是其中一项尤其重要的诉讼行为,它决定诉讼程序的开始,也关系着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和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保护。[32]二是结合说。该说认为起诉和受理两种诉讼行为的结合将导致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当事人和法院在此之后的有关行为因此产生程序上的效果。[33]三是起诉说。根据西方国家民事诉讼实践的普遍做法,诉讼基于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诉状开始。只要诉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案件即应系属于法院。[34]上述第二种观点实际上可以归属于第一种。因为,起诉和受理虽然是由当事人和法院分别行使,属于性质不同的两类诉讼行为,但是由于起诉和受理行为的作出明显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即起诉行为在先,受理行为在后,如果仅有起诉行为而无受理行为,是不能引致诉讼的发生的,而且,实践中不可能存在仅有受理而无起诉的情况,法院受理决定的作出必定基于当事人的起诉行为。所以,结合说看似强调了两者的共同作用,起决定作用的实际上仍然是受理行为。

管辖权行使的标志应当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状之时,因为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状至法院正式作出立案受理决定之前,或长或短都存在一个时间间隔。但是一旦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诉状,法院必须在该时间间隔内对当事人的起诉行为明确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而最终不论受理与否,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都已经作出了初步的形式上或实质上的审查,也即意味着是否对该个案行使管辖权,法院已经不可避免地作出了初步的判断,这一过程本身就表明法院已经行使了最初的管辖权。正如日本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时间,即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时间作为决定管辖的标准时间,这是为了防止诉讼由于情况变化而动摇管辖,使审理成为徒劳无益的事情。[35]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条也明确规定:诉讼经由原告向法院递交诉状而开始。另外,美国主流观点也均认为民事诉讼经由原告向法院递交诉状而非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而开始。[36]

实际上,我国民诉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管辖恒定原则,已经暗含着诉讼启动的时间亦即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时间。依照最高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4条和第35条之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以法院受理决定作出的时间为诉讼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标准,那么,在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状之后,法院作出受理决定之前,既然法院的管辖权还没有实际取得,如果其间仅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政区域的变更,已经接受诉状的法院即使享有静态管辖权也应该放弃,何以存在上述变更事宜为由将诉状移送到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呢?如果这一作法能够成立,应该是违背管辖恒定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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