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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是一个行政术语而非法律术语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主管是一个行政术语而非法律术语与“主管”这一行政色彩十分浓厚的术语相比,审判权是一个地道的法律术语,其在司法上更具操作性,而且审判权的中立性和被动性特征已被现代法学理念广为认可。而主管权不为法院所独有,社会其他纠纷解决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也享有主管的权力。

三、主管是一个行政术语而非法律术语

与“主管”这一行政色彩十分浓厚的术语相比,审判权是一个地道的法律术语,其在司法上更具操作性,而且审判权的中立性和被动性特征已被现代法学理念广为认可。那么,由审判权概念取代主管概念,可以减轻甚至消除主管概念所表现出的积极主动司法的倾向,更容易为法律界所接受。

首先,在主体上,现代社会的审判权一般都是由以法院为主的司法机构专门享有,在纠纷解决的职责分工上,法院与其他纠纷解决机构并非处于平权的地位。相反,法院处于上位则使得有关纠纷解决渠道不明的争议很快会因法院作出的终极性决定而迅速得到解决。而主管权不为法院所独有,社会其他纠纷解决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也享有主管的权力。现代社会审判权主体具有唯一性,当社会对“现代型诉讼”或“新型诉讼”能否纳入审判权的作用范围尚存不同意见时,明确这一点尤其具有重要意义。其次,从权力行使的方式来看,法院主管不具有程序上的操作性,如同学者们所批判的,主管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其运作过程既缺乏程序上的监督、制约机制,也缺乏对当事人诉权的救济和保障机制。相反,审判权不是抽象的、哲学式的权能,而是一项项具体权能的总称,分解开来,总可以在制定法中找到实在的操作依据。再次,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审判权理论已经比较成熟,我国学者对审判权的关注度也日益提高,审判权理论中有关审判权的人的界限、物的界限和地的界限等概念,已经系统而清晰地表明了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除了审判权和管辖权这两个概念之外,并不存在更为上位的“主管”概念。英美法中甚至只有“jurisdiction”这一个概念,同时涵盖大陆法系中的“审判权”和“管辖权”所包含的含义,法院所享有的jurisdiction的范围也都通过立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不另外存在一个与我国民诉法理论中“主管”一词相对应的概念。

对于主管制度存在的问题,有的学者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例如,从观念上革除权力本位的司法观,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在宪法中明确确认裁判请求权,为当事人的诉权提供宪法依据和理论支持;科学界定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在实际操作中,进一步明确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并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扩大法院对民事案件的主管范围等。[2]但笔者以为,上述建议并未触及主管弊端的本质所在,主管概念在民诉法中完全多余,其不仅仅是改良的问题,而是应该从根本上予以废除,让位于审判权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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