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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前所述,在民事诉讼法学的范围内,民事诉讼法学者对管辖权概念的界定,表述几乎是一致的,表现出高度的秩序性。研究民商事纠纷解决渠道问题进而研究管辖权问题的,不外乎国际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这两个学科领域。相应地,在一国的民事诉讼体系中,有关管辖权规则的设计只可能以普通的非涉外诉讼为蓝本,在此基础上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则进行设计。因此,有关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则,不可能构成一国诉讼管辖权规则的主要部分。

一、研究的出发点——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

学术的生命在于不断的追问和创新,但是,追问和创新应该以一定的秩序为基础。因为“我们社会中的普通儿童以及成年人一般更喜欢一个安全、可以预料、有组织、有秩序、有法律的世界,因为这个世界是他所可以依赖的”。[28]当事物处于无序、混沌的状态时,人们会努力使其朝着有序的方向发展。在学术领域,这一秩序可能是一个被广为接受的概念,也可能是一个被公认正确的原理。如果未形成基本的秩序,所谓的深入探讨将更多地带有假说的性质,充满猜想和臆断,这可能是自然科学探索者所必备的基本功,而对于社会实践性较强的法学而言则未必适用。

如前所述,在民事诉讼法学的范围内,民事诉讼法学者对管辖权概念的界定,表述几乎是一致的,表现出高度的秩序性。这就为下文的讨论提供了一个坚实的基础。研究民商事纠纷解决渠道问题进而研究管辖权问题的,不外乎国际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这两个学科领域。国际公法学主要是从国家主权的角度探讨与管辖权有关的问题,因主权问题的高度抽象性,国际公法学中的管辖权规则在具体诉讼制度的运用中,只可能成为原则性条款,而不可能成为直接适用的具体规则。国际经济法学和国际私法学则偏重于研究管辖权问题群中的一部分,即具有涉外因素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一般说来,在规则层面,一国司法制度的设计不可能以涉外纠纷的处理为中心,而是以本国纠纷的处理为出发点,与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相比,非涉外因素的纠纷在数量上应该占据大多数。相应地,在一国的民事诉讼体系中,有关管辖权规则的设计只可能以普通的非涉外诉讼为蓝本,在此基础上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则进行设计。因此,有关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则,不可能构成一国诉讼管辖权规则的主要部分。既然实践的需要使得国内民事诉讼管辖权规则构成了一国整个民事诉讼管辖权规则的基础,那么,理清一国国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现状,并分析其特点和不足,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理解和完善与管辖权有关的制度和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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