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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认定的行为构成协议的理由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委员会认定Bayer的行为构成协议的理由我们知道,协议的订立有两个基本过程,一是要约,一是承诺。委员会认定Bayer的行为构成协议,也是着眼于证明,Bayer发出了“禁止出口”的要约,而批发商则做出了“不从事出口”的承诺。

三、委员会认定Bayer的行为构成协议的理由

我们知道,协议的订立有两个基本过程,一是要约,一是承诺。无论要约还是承诺,都可以采用明示与默示的方式。委员会认定Bayer的行为构成协议,也是着眼于证明,Bayer发出了“禁止出口”的要约,而批发商则做出了“不从事出口”的承诺。初审法院及欧洲法院的判决反驳委员会的结论时,也是着眼于这两个步骤,认为委员会并没有证明Bayer发出了这一要约,也没有能够证明批发商做出了上述承诺。不过在欧洲法院判决中,基本上没有采用“要约”、“承诺”这样的字眼。(4)

(一)要约

委员会认为,Bayer限制自己对批发商的产品供应数量,目的是防止批发商进行出口。当然,它并没有直接而明确地表达禁止出口的意思,没有向批发商告知限制供应的原因,而只是说库存不足。(5)但其行为方式则表明,它向批发商提出了“不得出口”的要求。这主要体现在:

(1)Bayer对每个批发商供应多少产品,取决于该批发商是不是遵守其“出口禁止”政策,也就是说,批发商遵守这一要求,是Bayer向其供应的条件。如果批发商不遵守这一政策,则减少对它的供应量。

Bayer按该国国内需求量确定供应数量,被委员会解释为,这实质上是要求批发商们“不得出口”。“按委员会的看法,Bayer France和Bayer Spain同意供应多少数量,取决于(批发商)是不是遵守出口禁止。Bayer France和Bayer Spain根据各批发商对出口禁止所做出的反应,调整对它们的供应数量。如果违反了出口禁止,则批发商得到的药品供应会自动地进一步减少。”(6)因此,委员会认定:“Bayer France和Bayer Spain使其批发商一再受到持续的威胁,如果它们不遵守出口禁止,则得到的供应会减少。”(7)

也就是说,供应多少数量取决于批发商是不是遵守了其不得出口的要求。因为,Bayer对某个批发商供应多少产品,取决于后者所在成员国市场的需求状况,它所供应的数量基本上只够满足该国国内市场需求,因而该批发商就没有多余的数量用做出口。而且,各成员国都要求批发商维持一定的库存量,这样一来,批发商就更没有能力出口了。因此,Bayer的行为实际上起到了禁止出口的作用,它的目的也是为了阻止平行出口。

(2)为了禁止批发商进行出口,Bayer还对其所供应的产品进行编号,从而对产品的实际销售地进行监控。它所供应的每包产品上都有一个序列号,可以根据这个序列号追溯到批发商。例如供应给法国批发商的编号若是出现在了英国,则说明这个法国批发商向英国进行了平行出口,接下来Bayer就会减少对该批发商的供应,或进行其他惩罚。由于实行了这一监控措施,其禁止平行出口的政策就能得到有效贯彻。(8)

(3)对于Bayer禁止出口的意图,批发商们是了解的,因此委员会认为Bayer“禁止出口”的意思已向批发商们进行了表达,从而构成了默示要约。

(二)承诺

委员会认为,批发商既然知道了Bayer的真实意图,而仍然与之继续交易关系,这说明它们是“默许”了Bayer的条件,这种默许构成默示的承诺,从而使合同成立。

不仅如此,“批发商的行为表明,它们不仅知道其所得到的Bayer产品是禁止出口的,而且它们还根据该项禁止,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调整。”(9)委员会指出,批发商知道了Bayer的要求后,“至少在表面上,在与Bayer France和Bayer Spain的关系中,它们接受供应商(10)所施加的出口禁止,把这种禁止作为它们与供应商间持久商业关系的组成部分。”(11)Bayer与批发商的交易关系已经持续了几十年,形成一种长期的商业关系,禁止出口的限制构成了这种商业关系的组成部分。这种长期商业关系无疑属于协议关系,因而“禁止出口”构成协议的组成部分。(12)

因此,委员会认为:“本案中,Bayer已充分明确地表达了它的要求,即它想看到批发商改变其定货和交货方法,因而,这一事实,再加上批发商的行为发生了改变,这已能够表明,在Bayer与其批发商之间存在着共同的意图。”(13)即,Bayer发出了要约,批发商以自己的行为做出了承诺,从而成立协议关系。

但实际上,批发商仍然想从事出口,因而它们要“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调整”,从而一方面要取得Bayer的信任,表明它们并没有从事出口,另一方面,又要设法多得到一点供应,以便用于出口。以前,它们定货时可能没有必要隐瞒哪些产品是用于出口的,但现在,由于Bayer禁止出口,因而它们就不得不进行规避了。首先,它们从其他批发商那里进货,由于这些其他批发商并不从事出口,因而Bayer并未对它们限制供应。但更主要的方法是,批发商把自己的定货分散到自己在各地的分公司头上,并更大程度地表现这些分公司的自主性,从而企图向Bayer表明,其定货数量都是由这些分公司决定的,由于分公司处于销售第一线,因而它们确定的需求量是国内市场需求的真实反映。这是对Bayer的欺骗,但之所以需要欺骗,说明双方存在一个基本的共识,即这些批发商只应该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而不能进行平行出口。批发商采用这些方法,是想向Bayer表明,它们遵守了Bayer的要求,并不打算出口,而只用于向国内销售,只不过由于情况有变,国内市场的需求量增加了,因而需要Bayer增加供应量。在委员会看来,这种欺骗是“正常的”,可以理解的,因为Bayer的政策对批发商是不利的,但“这不能在法律上否定如下事实,即经过最后的权衡,它们还是遵守了这项政策”(14)。虽然并不太情愿,毕竟还是选择了接受要约,以后之所以需要欺骗,是由于这个协议已经成立了。

因此委员会决定第184段指出,批发商的行为表明它们“对出口禁止是遵守的,而这一禁止已成为Bayer France和Bayer Spain与批发商持续商业关系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委员会看来,这构成条约第81条(1)意义上的协议。”(15)

换句话说,在委员会看来,批发商的行为可以解释为两个步骤:首先,向Bayer承诺不出口,从而建立了合同关系;其次,由于受合同约束,只能按国内市场需求量来定货,而要想出口,必须得到更多产品,于是它们又通过迂回的方法来获得用于出口的产品数量,但即使是在争取获得这些数量的时候,它们也是以满足国内需求的名义争取的。这意味着,批发商也认为自己的定货只应该用于满足国内需求,而不应用于出口。这表明二者间的确存在“禁止出口”的协议。

总之,委员会强调“承诺”在先,因为协议已经成立了;由于受到协议约束,批发商直接定货的数量有限,才另想办法来多弄一点产品用于出口。按委员会的看法,这后一行为不能否定前一协议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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