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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实认定的抗辩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关于事实认定的抗辩43.对于初审法院的事实认定,BAI和委员会均提出异议,认为它对委员会据以做出决定的事实,没有给予全面考虑,这些事实包括:Bayer对其供应的产品的最终目的地进行检查;以及批发商企图使Bayer相信,它们以后只根据本国市场的需求量来进货。

五、关于事实认定的抗辩

43.对于初审法院的事实认定,BAI和委员会均提出异议,认为它对委员会据以做出决定的事实,没有给予全面考虑,这些事实包括:Bayer对其供应的产品的最终目的地进行检查;以及批发商企图使Bayer相信,它们以后只根据本国市场的需求量来进货。

(一)Bayer是否进行了检查

44.BAI的第一个抗辩,是对初审法院的认定的准确性进行质疑。在其判决第109段,初审法院认定,委员会未能证实Bayer对其交付给西班牙、法国批发商的产品之最后目的地实行了监控。因此,初审法院的法律评价是错误的,它认为并不存在第81条(1)意义上的协议,这是由于它忽略了案卷中的相关证据。

45.BAI根据委员会在其决定第80段、140段所提到的那些文件,指出Bayer根据在英国发现的产品的序列号(serial number),来设法尽可能地追溯到西班牙批发商。BAI认为,与初审法院的判定相反,这些文件表明,这种检查的确发生了,尽管其涉及的产品数量有限。

46.Bayer和EFPIA则主张,BAI的这一抗辩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它企图质疑的,只是初审法院判决105、108、109段中对事实所进行的评价。Bayer还指出,这一抗辩是基于对事实的错误看法而产生的,因为,就算是可以根据产品序列号追溯到从事出口的批发商,这些号码也不能证明真的发生了这种检查。不管怎样,Bayer否认可以根据序列号来识别出经营者,因为同一个号码,通常可以在交付给好几个批发商的产品上发现。

●本院的裁决

47.根据条约第225条以及《欧洲法院法规》第58条,只能就法律观点向欧洲法院上诉,因此,对于以下问题,初审法院有排他的管辖权:第一,对事实进行确认,除非从提交给它的文件来看,这个确认存在根本性的差错;(42)第二,对这些事实进行评价,除非对证据进行了错误的解释。(43)如果初审法院已经对事实进行了认定和分析,依条约第225条,欧洲法院只能就初审法院对这些事实的法律定性及其由这些事实得出的法律结论,进行审查。(44)

48.在此,BAI的第一个抗辩所质疑的只是初审法院关于事实的分析,特别是,该院对委员会决定中所提的文件进行考虑后,认为委员会未能适当证明,Bayer在采取新的药品供应政策后,对它向批发商所供应的Adalat产品的最终销售地进行了系统监控。因此,Bayer和EFPIA说BAI的抗辩不可接受,是有根据的,所以,对BAI的第一个抗辩必须予以驳回。

(二)批发商是否意图使Bayer相信,它们的定货只是为了满足其国内市场的需求

●当事人的论点

49.委员会的第三个抗辩指出,委员会认为批发商企图给Bayer这样的印象,即它们正在遵守Bayer的新商业政策,而初审法院判决第126段认为委员会的决定并没有能证明这一点,这是由于初审法院对几件证据未予考虑,或做出了错误解释。

50.委员会辩护道,第一,初审法院没有考虑这一事实,即批发商将其准备用于出口的定货,分散到它们的各地方分公司(local branches)头上,在Bayer France对那些公开打算用做出口的定货拒绝予以满足以后,批发商要求这些分公司表现出自己的裁量权;(45)第二,初审法院没有考虑到这一事实,即,(批发商把它们)(46)想得到的定货数量分散到地方分公司头上,其目的无非是欺骗Bayer,以隐瞒它们的出口计划。

51.委员会进一步强调,批发商的意图是就国内市场的需求水平,对Bayer进行欺骗,这有委员会决定中所提到的信件为证;委员会还强调,批发商这样做是必要的,因为一方面,批发商希望继续出口药品;另一方面,Bayer的政策是,它的供应只能满足(批发商所在的)国内市场的需求。(47)

52.Bayer和EFPIA答辩道,对方指责(初审法院)对有的证据未予考虑,这种指责从一开始就应予以驳回,因为初审法院的判决中,对委员会决定中提到的所有文件,均进行了审查,并且进行了详细的考虑,因此,这项抗辩针对的只是初审法院已经确认了的事实。至于对方指责初审法院对证据进行了错误解释,它们说,第一,初审法院在其判决第125、128、131段,以及第143~152段,明确认定,有的企业假装国内市场有更大的需求;第二,委员会并没有证明,甚至没有打算去证明,初审法院对据称“被其错误解释”的证据进行考虑后,是不是达成了不同的评价。(48)它们指出,实际上,委员会这一次企图质疑的,又是初审法院关于事实的认定。

●本院的裁决

53.本院认为,第一,在没有证据证明Bayer企图使批发商同意自己的新商业政策,或企图使它们默许这一政策的情况下,对于能不能根据这些批发商的实际行为,来认定他们默许了这个政策的问题,初审法院在进行审查时,对委员会决定中所提到的所有文件都予以了考虑。

54.关于这一点,初审法院并没否认,批发商想把其出口意图对Bayer进行隐瞒。它只是说,委员会所提到的文件并不能证实批发商曾希望给Bayer这样的印象,即它们遵守Bayer所宣布的新政策,愿意将其定货减少到某个水平。

55.第二,关于说初审法院对证据进行了错误解释的问题,初审法院一方面从未否定,作为对Bayer的政策的回应,有的批发商宁愿将定货分散到地方分公司中间,以制造这样的借口,即销往本国市场的定货大大增加了。(49)

56.初审法院还明确承认,批发商与Bayer进行了艰难的谈判,想使Bayer相信,它们的通常的国内需求增长了,应当予以满足。但它的结论是,这一事实不能证明批发商默许了Bayer的政策。

57.因此,委员会的第三个抗辩没有根据,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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