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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许可合同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著作权的许可合同章×诉《女性大世界》杂志社案(一)案情简介本案的原告为外交部信使司主任章×,被告为某省《女性大世界》杂志社。在任职期间代表杂志社与章×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合同。付××虽系我社编辑,但只有权约稿,无权与他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也无权约定损毁的赔偿数额。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社的合法权益。

二、著作权的许可合同

【案例31】章×诉《女性大世界》杂志社案

(一)案情简介

本案的原告为外交部信使司主任章×,被告为某省《女性大世界》杂志社。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以下事实:付××2003年11月12日离职前,曾为某省《女性大世界》杂志社编辑,其职责为采编稿件和约稿。在任职期间代表杂志社与章×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合同(该合同签订日期有2002年4月6日后改为2002年2月6日的痕迹)。合同载明:甲方章×;乙方《女性大世界》,代理人付××。双方约定:章×向杂志社提供埃及、英国风光、人物等方面的图片59张,其中反转片25张,负片34张;杂志社拟订于2002年4月在《女性大世界》期刊上使用上述图片,并应注明作者姓名;杂志社应于2002年5月前归还章×提供的所有图片;并支付费用,每张80元;未经本人授权,杂志社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保存、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保存、使用其提供的所有图片;鉴于章×的照片系在国外拍摄,成本很高,杂志社应妥善保管、爱护使用,如有遗失或严重损坏应按负片每张50元、正片每张5000元赔偿。该合同由章×、付××签名,但未加盖杂志社公章。合同签订后,章×将25张英国风光、人物摄影作品的反转片交与付××。杂志社在2002年4月下半月的《女性大世界》第126~131页中将上述作品与另一作者李×的摄影作品一同使用,署名为章×、李×,但是未对二人各自的作品分别加以注明。2002年5月21日,付××在退还章×作品时,为章×出具了作品被损坏证据。该证据载明:2002年4月《女性大世界》所用的英国图片均被印刷厂损坏。

诉讼中,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交损坏的反转片。对此,章×称因图片有划痕并被涂胶,已严重损坏,故付××交还图片时其拒绝取回,并提出赔偿。杂志社称,付××已将图片退还章×,且未造成损坏,但该社未提交已将反转片退还原告的有关证据。

(二)本案所涉及的知识点

1.著作权许可合同中的表见代理。

2.著作权诉讼中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三)我国现行法中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53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四)双方意见以及法院判决结果

原告诉称:《女性大世界》杂志社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原告所有的25张英国风光、人物摄影作品的反转片正片严重损坏。由于自己的照片系在国外拍摄所得,成本相当高。所以《女性大世界》杂志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以每张5000元共赔偿原告损失12.5万元。此外,《女性大世界》杂志社在刊登涉案作品时,未经许可将章×独立创作的作品与其他作者的作品混同使用,将章×与其他作者一并署名,易引起属于共同作品的误认。故要求被告在《女性大世界》杂志上刊登更正声明,明确为章×的独立署名作品;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则认为:1.杂志社从未授权或追认付××与章×所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付××虽系我社编辑,但只有权约稿,无权与他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也无权约定损毁的赔偿数额。付××与章×所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应属无效,对我社不具有约束力。2.付××与章×所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全文系章×打印的,不是我社使用的格式合同;该合同的日期有明显的更改痕迹。3.付××没有出具损坏底片证明的资格。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社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付××系杂志社编辑,完成了与章×的约稿、发稿、支付稿酬等行为,章×有理由相信其是依职权而为,故其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付××代表杂志社与章×签订的图片许可使用合同合法有效。杂志社应按照协议约定对图片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给杂志社自身造成的损害是其内部管理问题,不能作为拒绝向章×赔偿的理由。此外,杂志社在刊登涉案作品时,未经许可将章×独立创作的作品与其他作者的作品混同使用,将章×与其他作者一并署名,易引起属于共同作品的误认,因此章×要求更正的请求应予支持。故判决如下:(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女性大世界》杂志社赔偿原告损失12.5万元;(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被告应当在《女性大世界》杂志上刊登更正声明,为原告章×的作品明确独立署名。

(五)对本案的法理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付××与章×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对《女性大世界》杂志社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

1.表见代理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因本人的行为造成足以使人相信某人是具有代理权的表征,本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简言之,即本无代理权,表面上却足以令人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权)代理对待的行为。(4)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1)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即交易相对人为善意。一般认为,相对人的善意是指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有一定的客观依据,并且一个正常的、理性的人在这样的情况下会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比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签章的空白合同书,行为人占有交易物等。(2)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征。(5)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代理行为有效,可以约束被代理人和相对人。同时,相对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使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被代理人对于其损失可向代理人要求赔偿。我国《合同法》在第49条中明确承认了表见代理制度。

2.付××与章×签订的著作权使用合同对《女性大世界》杂志社是否具有约束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授权后又撤回授权的;(2)本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3)代理关系终止后,本人未收回代理证书的;(4)本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而不表示反对的。

本案中,付××曾系被告杂志社的编辑,其职责即为稿件采编、约稿。付××是以《女性大世界》杂志社代理人的名义与章×签订的合同,合同的内容也主要是关于杂志社对章×图片的使用及损害后果拟定。此后,付以杂志社的名义与章×履行了发稿、支付稿酬等行为。无论是从付××的身份及职责,还是从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等各方面看,章×都有理由相信付××的行为系代表杂志社履行其职责的行为。章×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也没有主观过错。根据《合同法》中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付××与章×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对杂志社具有法律约束力。杂志社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图片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提出的“该合同应属无效”的抗辩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六)本案启示

本案揭示了著作权诉讼中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问题。在此案二审时,杂志社提交印刷合同和客户计价表,以图证明2002年4月下半月《女性大世界》杂志系2002年3月24日前印刷完成,付××代表杂志社与章×于2002年4月6日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对此,法院认为:首先,从该证据提交的时间看,该证据在一审经延期举证后,仍未能按规定的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杂志社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其次,从该证据效力看,印刷合同和客户计价表中的印刷品名称虽为《女性大世界》第4期,但是该杂志为半月刊,杂志社未能证明印刷合同中所称杂志即2002年4月下半月刊;法庭也无法确认该两份证据所涉的印刷杂志即指2002年4月下半月《女性大世界》。最后,从该合同形式要件看,未加盖印刷公司的印章,杂志社也没有证据证明在其上签字的即为印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由于杂志社未能对该证据所存在的多处不确定因素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对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及效力未予采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章×依约将25张反转片交给杂志社,且已在被告的刊物上正式发表;在杂志社退还图片时,章×因图片出现划痕、涂胶等严重损坏而拒绝取回,当时仍为杂志社编辑的付××为章×出具了损坏的证明。在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杂志社称其已将25张反转片退还给章×,就应当提交退还的证据。由于杂志社既未能证明已经退还涉诉的25张反转片,也没有证明它们未发生损坏,自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思考题

在著作权许可合同中适用表见代理的情况主要有哪些?可否将其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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