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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定许可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本案所涉及的知识点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定许可。我国对报纸、期刊享有的法定许可主要规定于1990年《著作权法》第32条,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定许可

【案例27】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案

(一)案情简介

1998年5月10日,陈卫华(以下简称原告)以笔名“无方”撰写了《戏说MAYA》一文并上载到其个人主页“3D芝麻街”上,并注明“版权所有,请勿转载”。1998年10月16日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以下简称被告)将该文刊载于其主办的《电脑商情报》第40期家庭版上。同年11月,原告向被告发出电子邮件,说明自己系《戏说MAYA》一文的作者;同年12月2日,原告又向被告发出传真,提出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收到上述函件后拒绝了原告的要求,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3D芝麻街”为互联网上某个人主页的名称,版主署名为“无方”。该主页于1998年1月开始上载文件,内容主要为三维动画设计方面的文章。1998年5月10日一篇题为《戏说MAYA》的文章被上载到该主页上,作者署名为“无方”。1998年10月16日,电脑商情报社在其主办的《电脑商情报》上刊登《戏说MAYA》一文,文章署名为“无方”,该报在刊登此文的同时加注了编者按,称“本文的出处也如同文中的3D发源一样不详,不过有一位铁杆读者、3D迷兼网虫极力推荐”。此后,电脑商情报社在其作者信息库中保留了“无方”的栏目,栏目内容中仅注明作者署名为“无方”,并在稿费统计表中注明稿酬尚未支付。同年11月,陈卫华向电脑商情报社发出电子邮件,说明其本人系《戏说MAYA》一文的作者。同年12月2日,陈卫华又向电脑商情报社发出传真,提出其应承担侵权责任。电脑商情报社收到上述函件后拒绝了陈卫华的要求。

另查,目前我国国际互联网上个人主页的注册现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个人主页注册后,注册人会获得该个人主页的账号、密码和网址,在一般情况下个人主页的密码由其注册人掌握、使用,文件的上载、删除工作亦由注册人完成。在审理过程中,经现场勘验,陈卫华可修改个人主页“3D芝麻街”的密码,并可上载文件、删除文件,《戏说MAYA》一文可被固定在计算机硬盘上并可通过互联网服务器上载到“无方”的个人主页上,在此文的页面上标有“版权所有,请勿转载”的字样;电脑商情报社未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特殊情况的存在或《戏说MAYA》一文已于上载前被报刊刊登,亦未提供读者向其投稿的原始证据。经查询,被告认可陈卫华即为“无方”。

(二)本案所涉及的知识点

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定许可。

2.网络作品作者的确定。

(三)我国现行法中的相关规定

1990年《著作权法》第11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1990年《著作权法》第46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1990年《著作权法》第32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四)双方意见以及法院判决结果

原告陈卫华诉称:1998年5月10日我以笔名“无方”撰写了《戏说MAYA》一文并上载到我的个人主页“3D芝麻街”上,并注明“版权所有,请勿转载”。1998年10月16日电脑商情报社未经我同意将该文刊载于其主办的《电脑商情报》第40期家庭版上,其行为侵犯了我的著作权,故请求法院判令电脑商情报社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稿费231元和惩罚性稿费5万元。

被告电脑商情报社辩称:《戏说MAYA》一文是读者于1998年8月用电邮投稿至我社电子信箱的,该电邮中没有“版权所有,请勿转载”的内容,我们曾回函要求其提供作者详细资料,但未获回复。同年10月16日,我社在报纸上将该文全文发表,署名为“无方”;并在发表时加注编者按,注明“作者与3D一样发源不详”。我社同意以国家稿费标准付给《戏说MAYA》一文的作者稿费231元,但是请陈卫华证明他就是作者“无方”。我社没有主观过错,行为没有构成侵权,故不同意道歉及支付所谓惩罚性稿费的要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1999年4月28日判决如下: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停止使用原告陈卫华的作品《戏说MAYA》。2.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电脑商情报社应在其主办的《电脑商情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陈卫华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合议庭审核。3.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电脑商情报社向原告陈卫华支付稿酬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24元。案件受理费2017元,由被告电脑商情报社负担。

(五)对本案的法理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传统媒体转载网上作品的法定许可问题。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制度。与其他国家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相区别,我国的法定许可制度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即作者声明保留的权利除外,因此有学者称之为“准法定许可”。(14)所以,在我国著作权制度中,法定许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只涉及已发表的作品;(2)在使用时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3)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4)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可使用的,不得使用。在本案中,因为作为著作权人的原告已有“版权所有,请勿转载”的声明;所以,认定被告的行为不属于法定许可并不困难。但是,在我国报刊等传统媒体与网站等网络媒体享有的法定许可是否等同仍是值得探究的问题。

我国对报纸、期刊享有的法定许可主要规定于1990年《著作权法》第32条,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2001年《著作权法》也沿袭了该规定。2002年10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由此看来,似乎报纸、期刊享有的法定许可似乎并不能引申到网上。网站等网络媒体并不享有“自由转载”的权利。

但是,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参照相关国际公约制定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又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15)这样看来,网站等网络媒体与报纸、期刊享有同样的法定许可;反而是传统媒体转载网上作品是否构成法定许可成了问题。那么在本案中,假使原告在其个人主页上发表《戏说MAYA》时并没有标明“版权所有,请勿转载”,被告的行为是否可以构成法定许可呢?

对此,我们必须准确理解《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法定许可的范围。笔者认为,该解释对于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的法定许可适用范围的扩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明确报刊刊登作品的法定许可可以适用到网络环境下,即除了报刊转载或摘编其他报刊刊登的作品外,网站也可以参照该条件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刊登的作品。二是明确法定许可作品的范围除了报刊刊登的作品外,还包括网络上所刊登的作品。但是这仅限于网络转载、摘编其他网站刊登的网络作品的形式。

有论者认为按照《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法定许可的范围应当扩大到包括报刊登载网络作品,但这没有法理依据。(16)因为允许网络的转载与摘编的本质可以从两方面看,一方面它是给网站的侵权豁免,另一方面它是对著作权的一种权利限制即法定许可。在私法领域,法不禁止即可为,而权利限制则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故笔者认为结合《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的规定,法定许可规定的作品范围应仅限于网络登载报刊作品以及网络登载网络的作品,不适用于报刊登载网络作品的情形。所以在本案中,如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原告在网络个人主页上发表的作品《戏说MAYA》未标明“版权所有,请勿转载”,被告也不能适用法定许可而免责。当然,对司法解释中可适用法定许可的主体范围的规定是否合理,可以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六)本案启示

本案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网络作品作者的认定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个人主页“3D芝麻街”的版主与该主页上《戏说MAYA》一文作者的署名均为“无方”。虽然当前对个人主页的设立与使用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按照常理,个人主页密码的修改、内容的添加和删改工作只能由其注册人完成。陈卫华能够修改该个人主页的密码,并在其中上载文件和删改文件;而电脑商情报社未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该文的署名作者“无方”为其他人。故据此可以认定陈卫华即为“无方”,亦即《戏说MAYA》一文的著作权人。由于该案审理时,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戏说MAYA》一文在此之前已经发表,故该文首次上载到原告个人主页上的时间即为发表时间。

(七)思考题

我国报刊等传统媒体与网站等网络媒体享有的法定许可是否应当等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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