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版式设计专有权的行使与保护

版式设计专有权的行使与保护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版式设计专有权的行使与保护中国青年出版社与万夏等侵犯版式设计专有权纠纷(一)案情简介2002年1月,中国青年出版社依据与王斌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出版《藏地牛皮书》。原告中国青年出版社主张二者整体设计相近似,侵犯了其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所以,版式设计权作为一种出版者的权利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版式设计专有权的行使与保护

【案例19】中国青年出版社与万夏等侵犯版式设计专有权纠纷

(一)案情简介

2002年1月,中国青年出版社依据与王斌(笔名一直)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出版《藏地牛皮书》(以下简称《藏》)。该书为1/20开本,采用内、外封形式,书中注明“图文作者:一直”、“图书设计:一直”。此前,双方曾就王斌为该书设计封面和内页签订协议,但未就该设计的权利归属进行约定。

2003年1月,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徒步穿越》(以下简称《中》)(第1版)。面世的书为1/32开,有两种封面形式,其中一种为内、外封形式,版权页注明“封面设计万夏”、“装帧设计宋丹”、“制作北京紫图图书有限公司”。同年5月,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又出版该书的第2版,为1/16开本,采用内、外封形式,在内封面与内封底处增加了“ZITO”与“读行天下”的字样,内文版式与第1版基本无差异。该书版权页注明“装帧设计万夏宋丹”、“设计制作紫图图书有限公司”。原告中国青年出版社认为被告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第1版)在版式设计上与原告出版的《藏》一书存在较大的相似性,故而侵犯了原告的版式设计权。

(二)本案所涉及的知识点

1.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2.版式设计权与装帧设计权的区别。

(三)我国现行法中的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第35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四)双方意见以及法院判决结果

原告认为,该社于2002年1月出版了王斌(笔名一直)所著的《藏》,该书的版式设计综合运用了多种设计元素,成为该书特色性标志。2003年6月,该社发现万夏设计封面、宋丹设计装帧、紫图公司策划并制作、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一书的设计风格与《藏》极为雷同。该社认为万夏、宋丹、紫图公司、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共同侵犯了其对《藏》所享有的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87387.8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相关设计元素是公知的,《中》没有抄袭《藏》的封面设计与内文版式,未侵犯中国青年出版社对该书版式设计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未给中国青年出版社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故不同意中国青年出版社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原告出版的《藏》的版式设计为自由版式设计,在文字排列方式多样化方面具有个性化特点,原告中国青年出版社作为该书的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从总体看,被告出版的《中》的版式设计风格与《藏》确有相近似之处,但其并未构成对《藏》的简单复制或略微改动后的复制,并未侵犯原告中国青年出版社所享有的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原告中国青年出版社主张二者整体设计相近似,侵犯了其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第二,《藏》的内、外封均是王斌设计完成的,中国青年出版社与王斌并没有在设计制作协议中对其权利归属进行明确的约定,故即便《藏》的内、外封分别构成美术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也是设计人王斌,中国青年出版社既不是著作权人也没有基于授权而获得专有使用权。因此中国青年出版社就《藏》封面设计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应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理由与一审法院基本一致。

(五)对本案的法理分析

1.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出版者是指出版图书和期刊的出版社或杂志社。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在权利的保护期内,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其出版的版式设计。对于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一般认为版式设计是对印刷作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芯、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就一部具体的作品来讲,版式设计可以千姿百态,但是其主要的设计元素是不变的。例如对于一页文面的排版,既可以运用箭头、色块、色条、线条、圆圈等装饰页面,也可以采用加粗、倾斜、阴影、淡化等处理方式,而且就页面的文字本身而言,字体的数量、字号、粗细、搭配及相对位置都能产生不同的设计效果,但是无论如何进行版面设计,组成其结构的设计元素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在一本书的排版中采用了和其他版式设计相同的设计元素是不可避免的。设计元素以及一些设计的理念和构思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例如在标题的排版中采用了手绘字体就是一种设计理念,但是不能说它就侵犯了原先采用了手绘字体的版面设计。正由于上述原因,版式设计权在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是出版者的专有复制权,即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按原样复制或进行少量改动后复制使用其版式设计。在本案中,原告《藏》的内文版面格式不仅存在文字斜排与变形等特点,还汇集了箭头、粗砺线条、色块等多种设计元素,其版式极富个性化色彩。被告《中》的版式同样采取自由设计方式,也结合书的内容,采用箭头、粗砺线条、色块、文字斜排与变形等设计元素,在版式设计思想与风格上与《藏》有些近似。但是对比而言,“相同的设计元素在《藏》与《中》中使用的频率、位置、组合形式、与图文的搭配方式均存在差异。就采用某一相同设计元素的页面而言,不仅该设计元素的具体形状、颜色、适用位置等细节存在差异,而且该元素与页内图文以及其他元素之间的搭配形式也有所不同。”因此,被告并没有侵犯原告的版式设计权。

2.装帧设计权与版式设计权

装帧设计与版式设计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其中版式设计是书籍装帧设计的一部分。从设计行业上来讲,装帧设计一般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即美术设计、版式设计和材料制作设计。而版式设计包括版芯、排式、字体、字号、标点、行距、图表安排以及其他安排,如注释的排印位置、方式,作者简介、内容提要、版权页的排版方式等。因此,装帧设计权与版式设计权也不同。我国著作权法只规定了版式设计权而没有规定装帧设计权,我国《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所以,版式设计权作为一种出版者的权利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侵犯版式设计权之外的装帧设计权的行为一般以侵犯他人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来处理。

(六)本案启示

将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规定在著作权法的邻接权里是我国的立法特色。对于版式设计权是否属于邻接权,目前学术界还存有争议。一些学者认为版式设计没有体现创作,不构成邻接权,“与艺术表演人、录音制品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对作品的演绎创作不同,编辑、复制、发行他人的作品的行为,对原作品的内容与形式不具有任何新的创作成分。享有邻接权的本质原因,是从事了演绎创作,从而使原作品获得了新的表现形式。但是,作为出版者,没有创作结果,对作品的形式的完成没有做出贡献,却被置于同演绎创作者同等的法律地位,我国著作权法这一特色,大有讨论的余地”。(1)大部分学者还是肯定版式设计的邻接权性质。管育鹰老师认为,“既然邻接权是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既然出版者是作品的传播者,出版者理所当然应当享有一定的邻接权”(2)。笔者认为现代图书出版和以往简单地复制印刷不同,其更加注重设计元素的运用。因此版式设计本身具有出版者的智力投入,而且其如果和图书出版脱离之后就无法独立存在,所以版式设计应该属于邻接权。

(七)思考题

装帧设计权与版式设计权有什么不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