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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制度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拒不签订保密协议的,单位有权不调入,或者不予聘用。被告秦某并未与温州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因此,其以此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等人辩称,保密协议的内容只能在他们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效。(六)对本案的学理分析本案涉及保密协议的定义、效力范围以及保密协议制度与其他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的关系问题。

一、保密协议制度

【案例24】温州某公司诉其员工王某、刘某、秦某擅自披露SDH技术案

(一)案情简介

1999年7月,温州某公司与王某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王某等人负责公司的网络传输研究开发工作,而该公司持有一套与开发工作有关的SDH光传输技术,因此该公司与王某等人在签订的劳动合同当中对SDH光传输技术保密的事项也进行了约定,约定的内容为:王某等人“在公司任职期间不得泄露SDH光传输技术于他人,也不得自行利用于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当中”。2001年7月王某等人分别以出国读书等借口办理离职手续后携SDH光传输技术资料离开该公司,尔后加入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并以传授这一技术作为他们担任该公司部门经理的条件。2001年11月,温州某公司技术人员陈某到上海某科技公司办理事务时无意中发现某公司掌握着原为华为温州某所持有的传输技术。经过调查取证,证实该技术系温州某公司原员工王某等人向科技公司泄露。温州某公司遂以王某等人为被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案涉及的知识点

1.保密协议的定义;

2.保密协议的有效要件;

3.保密协议的效力范围;

4.保密协议制度与其他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之关系。

(三)与本案相关的现行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2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2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2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6.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6条: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本单位的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者业务相关人员,签订技术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可以与劳动聘用合同订为一个合同,也可以与有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合订为一个合同,也可以单独签订。签订技术保密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技术保密协议可以在有关人员调入本单位时签订,也可以与已在单位工作的人员协商后签订。拒不签订保密协议的,单位有权不调入,或者不予聘用。但是,有关技术保密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非法限制科技人员的正当流动。协议条款所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得显失公平。承担保密义务的科技人员享有因从事技术开发活动而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的权利。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奖励和报酬的,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变更或者终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当事人的意见及其理由

原告温州某公司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其所持有的SDH光传输技术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而被告王某等人违反了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将这一技术泄露于其他企业,且被告的违法行为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由此诉请法院判令各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秦某并未与温州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因此,其以此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等人辩称,保密协议的内容只能在他们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效。而他们向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SDH技术时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保密协议随之失效,由此他们的行为并未违反保密义务,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五)法院判决及其理由

本案审判庭认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商业秘密需具备保密性、秘密性与价值性。从法庭调查所确认的证据看,SDH技术具备了以上要件,故应当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本案被告王某等人(包括秦某)作为温州某公司的原员工将其掌握的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于他人,其行为虽然不当,但由于事发时他们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故不再承担保密义务,既然没有违反义务就不应承担责任。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的受理费与其他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六)对本案的学理分析

本案涉及保密协议的定义、效力范围以及保密协议制度与其他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的关系问题。

1.保密协议的定义与生效要件

保密协议,是指权利人与权利人之间以及权利人与其他知悉或者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就保守商业秘密所达成的协议。我国保密协议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前者为单独的合同,后者为主合同(一般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2)在商业秘密的转让或者许可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就保守商业秘密而达成的协议或约款。

就温州某公司与王某和刘某所签订的保密协议而言,其对象为温州某公司持有的一套与开发工作有关的SDH光传输技术,能够带来经济利益,同时经过证明不为当时同行业经营者知悉,且该公司已采取合理措施对这一技术予以保密,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商业价值性以及保密性等构成要件,从而属于商业秘密范畴;协议双方已经达成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强行法的规定以及非法侵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利益的情形。因此,本案中的保密协议有效,被告王某等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2.保密协议的效力范围

保密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根据合同相对性的法理,在一般情况下,保密协议的效力不能及于当事人以外的人。

本案中温州某公司未与秦某以及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由此保密协议不能约束被告秦某以及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秦某不能主张其违反保密协议。但是对科技有限公司,温州某公司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与第20条的规定,主张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2条的规定,保密协议的签订以二者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劳动合同为前提。根据该规定,保密协议作为从合同而存在,主合同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根据合同法中关于主从合同的基本法理,从合同随着主合同的产生、变更、消灭而发生相应的变化,故而保密协议的效力期间为劳动合同的效力期间。本案中原告和王某等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自2001年7月已经终止,因此他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也从2001年7月终止。被告王某等人不再负有保密协议上约定的义务。因此,被告王某等人在同年11月实施的提供商业秘密于他人的行为并未违反保密协议。

3.保密协议制度与其他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之关系

在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并逐步向健康有序方向发展的我国,权利人主要是作为生产经营者的企业。据笔者从2004年7月到2005年9月所作的市场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中西部地区89.3%的企业为了保守自己的商业秘密主要采用与员工以及交易相对人订立保密协议以及竞业禁止约款。这些方式固然好处明显,比如既便捷高效又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是却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第一,协议与约款的效力在一般情况下仅及于缔结者以外的其他人;第二,根据合同法原理,保密协议等合同有存续时间的限制,超出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后相对人即不再承担保密义务,对超出此期间合同当事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权利人就束手无策。

对此,笔者建议以商业秘密权为中心建构保护我国权利人的制度体系。首先,确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赋予权利人享有对商业秘密自由支配并排除任何人不法侵害的权利;当这一权利将要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权利人得以请求法院对该他人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以预防侵害的发生;当权利实际受到侵害以后,权利人可以同时采取侵权之债请求权与合同之债请求权两种措施救济自身的权利并请求司法机关判令侵权人承担责任,常见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影响以及损害赔偿等。

在行为人与权利人建立了保密关系或者竞业禁止关系的情况下,其侵权行为既违反了约定,又侵害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责任竞合的处理规则,权利人可以在合同之债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之中进行选择。本案中,被告王某等在劳动合同关系与保密关系存续期间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权,原告得以在要求二人承担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选择。如果选择违约责任,按照约定优于法定原则二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依照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的约定确定;如果选择侵权责任,那么责任承担方式则完全按照商业秘密保护法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确定。在行为人与权利人并未建立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权利人则可依法主张侵权责任。

(七)对本案的思考

1.保密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的生效要件有何不同之处?

2.如何在实践当中克服保密协议制度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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