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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的主体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主要是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而产生的技术性信息,在我国合同法中称为职务技术成果。商业秘密产生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权利人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商业秘密。

第二节 商业秘密权的主体

本节主要知识点:

一、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权利人

1.权利人身份的确定

权利人,是指基于合法事由得以支配商业秘密并排除他人不法侵害的人,“合法事由”主要指因开发技术以及经营理念而获取商业秘密。对于通过职务开发行为取得的商业秘密,单位与职务开发者之间得以通过约定确定孰为权利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单位应当作为权利人。

2.商业秘密职务开发权利的归属

商业秘密可以分为经营性信息和技术信息,主要是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而产生的经营性信息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商业秘密权。

主要是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而产生的技术性信息,在我国合同法中称为职务技术成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26条的规定,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其权利归属如下:

自然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所产生的职务技术成果,权利为职务开发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商业秘密产生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权利人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商业秘密。权利人得以向单位请求支付报酬。关于职务开发报酬性质,历来有劳动报酬说、债权客体说以及知识产权客体说之争。从平衡职务开发者与单位利益以及与国外通行做法接轨等角度考虑,应当将职务开发报酬作为一种债权客体加以保护。

自然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所产生的职务技术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人有在该技术成果之上表明自己身份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商业秘密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工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技术方案;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商业秘密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

二、商业秘密权的义务主体

1.商业秘密权义务主体的范围

基于商业秘密权的排他性与对世性,其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不特定的人。

2.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方式

商业秘密权的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方式主要有:第一,容忍与尊重权利人对商业秘密自由支配;第二,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第三,不得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四,根据约定以积极的方式确保权利人得以行使商业秘密权。

3.义务不履行的情形

当义务人的行为具备以下条件时构成对义务的违反:(1)主观具有过错,义务人只有证明其无过错才能够免责;(2)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义务的行为;(3)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导致了权利人已经遭受损失或者将要遭受损失;(4)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义务不履行的后果

义务不履行导致相应责任的承担,责任的种类包括行为保全令、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当行为人为复数、各行为同一或者关联并共同导致损害后果发生时,其构成共同侵权从而对权利人承担连带责任,行为人之间按照造成损害发生与扩大的原因为比例确定责任分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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