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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的基本原理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业秘密权的要素商业秘密权是指权利人对于其合法持有商业秘密享有的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不当干预的权利。商业秘密权的内容即商业秘密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是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不法侵害。“自由支配”不仅包括对商业秘密以适当的方式保持其秘密状态,以合法的方式对商业秘密进行使用并收取由此而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许可他人使用、将商业秘密转让给他人以及将其公开。

第一节 商业秘密权的基本原理

本节主要知识点

1.商业秘密权概述

(1)设定商业秘密权的必要性

我国现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存在着适用范围狭窄、保护手段欠缺以及难于实际操作之弊。针对此,立法者应当以商业秘密权为中心构建以对抗不特定其他人并兼具事前预防与事后补救等措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

(2)商业秘密权的要素

商业秘密权是指权利人对于其合法持有商业秘密享有的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不当干预的权利。商业秘密权作为民事权利之一,其要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商业秘密权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权利主体即权利人,是指基于合法事由得以对商业秘密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不法侵害的人。其中的合法事由包括:因对商业秘密进行开发而获取,通过继承、遗赠、赠与或有偿形式受让以及获准许可使用。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主体,其承担不得非法获取、披露商业秘密的义务。第二,商业秘密权的客体。商业秘密权的客体即商业秘密,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三点:其一,秘密性,即不为权利人以外的社会公众所知悉或者难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其二,商业价值性,即一项信息得以被实际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当中或者能够为权利人带来潜在或现实的经济利益;其三,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一定措施以保持该项信息的秘密状态。商业秘密权的内容即商业秘密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是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不法侵害。“自由支配”不仅包括对商业秘密以适当的方式(例如加密、建立保密制度)保持其秘密状态,以合法的方式(例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对商业秘密进行使用并收取由此而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许可他人使用、将商业秘密转让给他人以及将其公开。

(3)商业秘密权的一般救济方法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的表现形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第一点所列举的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文所述的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对于商业秘密权的救济包括事前与事后两种:当商业秘密有被侵害的可能时,权利人得以提请开启行为保全程序;当商业秘密业已遭到侵害时,权利人得以向侵害人主张侵权之债请求权。

2.商业秘密权的性质与特征

(1)商业秘密权的性质

对于商业秘密权性质的认识,存在着知识产权说、人格权说以及物权说等不同观点。相比较而言,知识产权客体说准确揭示了商业秘密权的性质且符合国际通行观点,因此值得我国采纳。

(2)商业秘密权的特征

商业秘密权属于绝对权与支配权,因而具有排他性;另外,基于商业秘密权财产权的属性,其得以在民事主体当中移转。

3.商业秘密权与相关权利(个人信息权)的比较

(1)商业秘密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共同点:其一,就客体而言,两者保护的对象——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都属于信息的范畴,从而都具有信息的永续性与流动性等基本特征,由此对二者进行支配并排除侵害的方式有相同之处;其二,就性质而言,两项权利均属于支配权,由此二者一般情况下不会消灭并得以排除任何他人的不法侵害。

(2)商业秘密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差异:第一,就客体的构成要件而言,商业秘密需具备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与实用性,而绝大多数个人信息仅以能够识别本人为条件,是故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对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认定的复杂程度不同。第二,就性质而言,个人信息权属于人格权而商业秘密权属于知识产权与财产权。由此商业秘密权得以转让而个人信息权不能,对个人信息权的救济主要采用人格权损害补救的方法,但对商业秘密权的救济主要采用财产损害的补救方法。第三,就所在的社会领域而言,对商业秘密权的保护主要涉及市场竞争与商品交易领域,从而商业秘密保护法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而个人信息主要涉及自然人生活领域,从而个人信息保护法具有很强的伦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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