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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安全的刑事司法研究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章 金融安全的刑事司法研究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不论有多么完美的立法,倘若缺乏司法的配合仍然是无法实现的。国家发动司法权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司法活动使刑事立法所追求的目的和所设定的任务得到实现,对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刑事司法也是一样,期望能打击此类犯罪,对犯罪人进行矫治,预防犯罪的发生,保护好金融安全进而维护国家安全。

第五章 金融安全的刑事司法研究

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不论有多么完美的立法,倘若缺乏司法的配合仍然是无法实现的。在法理学上,对于何谓“司法”有着不同的看法,其中“大司法权说”认为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组织在办理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过程中的执法活动,这里的司法机关是指负责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的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机关。而司法组织则包括律师、公证、仲裁组织。[1]“两权说”则认为司法权一般指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和由人民检察院行使的检察权。[2]本文对刑事司法的理解采广义说。刑事司法对于刑事法制尤为重要,它意味着对于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由享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予以追诉、审判,并执行刑罚的全过程。国家发动司法权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司法活动使刑事立法所追求的目的和所设定的任务得到实现,对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刑事司法也是一样,期望能打击此类犯罪,对犯罪人进行矫治,预防犯罪的发生,保护好金融安全进而维护国家安全。由于选题限制,本文不打算面面俱到地论述刑事司法的所有问题,而是根据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讨论在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刑事司法活动中如何进一步理顺机制,完善制度设计,解决好司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特殊问题,以更好地服务于保护金融安全这一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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