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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安全刑事立法章节编排的构想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金融安全刑事立法章节编排的构想根据前述立法模式的构想,由于证券犯罪、期货犯罪、外汇犯罪等采用单行刑法或附属刑法的方式予以规定,因此成为刑法典中金融安全刑事立法章节编排对象的只是稳定性较强的货币犯罪、票证犯罪以及诈骗犯罪等。笔者以为,做出一定的调整更有利于从体系上完善对金融安全的立法保护。

二、金融安全刑事立法章节编排的构想

根据前述立法模式的构想,由于证券犯罪、期货犯罪、外汇犯罪等采用单行刑法或附属刑法的方式予以规定,因此成为刑法典中金融安全刑事立法章节编排对象的只是稳定性较强的货币犯罪、票证犯罪以及诈骗犯罪等。具体而言,纳入刑法典的罪名应该包括:伪造货币罪(第170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第1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1条第2款),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变造货币罪(第173条),走私假币罪(第151条第1款),走私贵重金属罪(第151条第2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4条第2款),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第1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第1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8条第2款),集资诈骗罪(第192条),贷款诈骗罪(第193条),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4条第2款),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7条),保险诈骗罪(第198条)。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上述这些犯罪在章节编排上是否就保持现在的位置不变,还是应该作出一定的调整呢?笔者以为,做出一定的调整更有利于从体系上完善对金融安全的立法保护。鉴于当前刑法分则把“金融管理秩序”作为危害金融安全犯罪共同侵害的同类客体并不全面,不能体现这些犯罪在侵害金融安全这一更为重要的法益方面的危害性,因此,笔者以为,可以在当前刑法分则体系基本保持不变的框架之下,将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抽离出来,另立一章“危害金融安全罪”,并且作为第三章列在现行刑法分则“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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