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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秩序是一种定型化的提法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金融安全——一种有待立法者重视的法益基于金融安全的要害性,在法律中加强对金融安全的保护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到现在为止各国刑法中还没有对金融安全加以保护的直接规定。到目前为止,刑事立法中对金融安全作为一种法益来保护基本上还只是一种抽象的概括。在我国,人们习惯于把金融秩序视为金融领域的至高利益和法律保护的核心,对金融安全的重视不够。

二、金融安全——一种有待立法者重视的法益

基于金融安全的要害性,在法律中加强对金融安全的保护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在刑法领域,关于经济及金融方面犯罪的规定一直都是热门话题,各国刑法也都有为数不少的金融犯罪的规定,但对这些犯罪所侵犯的、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论述中鲜见有金融安全这种提法。到现在为止各国刑法中还没有对金融安全加以保护的直接规定。笔者以为,金融安全作为一种法益的理念受到冷落,一方面是因为金融安全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新的提法,囿于时间限制,刑法学界还没能对有关犯罪的法益重新分析和提炼;另一方面只能归因于金融安全还未得到立法者应有的重视,涉及此方面的刑法理念还有待更新。到目前为止,刑事立法中对金融安全作为一种法益来保护基本上还只是一种抽象的概括。

在我国,人们习惯于把金融秩序视为金融领域的至高利益和法律保护的核心,对金融安全的重视不够。这种忽视现象既存在于金融法律方面,也出现在刑法当中。如1995年制定的《商业银行法》第4条对银行的经营宗旨规定为“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安全性屈居第二,让位于效益性,直到2003年修改商业银行法,才将安全性列为首位。在刑法领域,立法者将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视为刑法应首要保护的对象,其次则是要保护具体的财产利益,对此我们可以从现行刑法将绝大部分金融方面的犯罪直接纳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中看出来,体现了立法者以金融秩序尤其是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为尊的理念。

笔者以为,把金融秩序作为刑法保护的法益并不足取,理由在于:金融秩序是一种定型化的提法,是指金融活动围绕着预设的目标,在某种可控性的机制下,有规则、有节制运行的一种良好的过程与状态。金融秩序同时也是一种公共性的范畴,良好的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是互为表里、相互呼应的,都象征着一种和谐的状态。它和金融安全之间很难说孰主孰次。从操作层面考虑,金融秩序似乎更加容易掌控,但是金融秩序在其内在机理和外在操作上是存有不足的。从广义上说,金融秩序既包括金融活动秩序,亦包括金融管理秩序,后者又可以分为金融业内部自律性管理以及国家对金融的外在管理所形成的秩序。其中尤以国家对金融的管理意图和制度安排为主。国家本着营造一种良好秩序的初衷关注金融领域并予以规制并无不妥,但问题在于:完全依赖于国家管理者的指挥而期望金融运行能够达到一个有序的、理想的状态仅是管理完美主义者的幻想,仔细推敲就能发现其中存在着国家管理者无能为力的问题:首先,市场经济秩序主要是由市场机制这个“看不见的手”及外部力量即“看得见的手”共同形成,前者强调规则明确、权利清晰,后者强调适度、均衡、到位。金融亦为市场经济一部分,也需依赖内外部力量维系平稳安全,用一个形象的比喻,金融业就仿佛公路系统,各个主体的行为就像在路上行车,道路安全畅通主要基于车辆按章驾驶,各行其道,也有赖于值勤者纠正超速以及其他违章行为,值勤者即为国家所扮演的角色。就如交通秩序一样,金融体系的秩序并非国家所能完全主宰,也不是单纯仰仗国家的管理就万事大吉的,况且任何管理都会有无法预期的情况出现,更弗论管理的失位、缺位和越位。很多国家的实践表明,在经济繁荣、金融监管比较完善的情况下,金融业仍潜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因为在金融体制及其运行中甚至是管理体制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还没有暴露,一旦它浮出水面,就会造成金融动荡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如果这些国家对金融安全给予足够的重视,而不是只满足于表面完备的监管形式,是能够减轻金融灾难所造成的损失的。一言概之,按照管理者的想法整治好了金融秩序并不意味着营造好了金融安全。其次,这种秩序观更多地体现了一种管理行政的思想。过多、过度地突出国家管理的效能,容易形成这样一种错觉:金融领域的稳定归功于管理有方,金融领域出现问题则归咎于管理不得法,这就打破了维护金融领域安全所必须依赖和保持的主体行规、行业自律与国家监管三者并行的平衡关系,既不符合客观规律,也不符合有限行政、效益行政的原则,结果导致管理者之间互相扯皮、“打架”等不和谐现象的出现,形成我国金融管制水平不高的现实。再次,秩序观过于凸显了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虽然金融是国家命脉,国家必须有力地加以掌控,但在金融体系里,除了金融管理者,还有金融运营者(金融服务的提供者)、金融服务的接受者这两类不可忽视的主体。金融安全既是对国家政治、经济利益的保护,也是对国民财富、社会财富的保护,既代表着国家核心利益,也包含着诸多的个体利益。法律应该平等地、一体地保护各方面的利益,过去那种为保护国家利益而忽视和牺牲个人利益的做法已不足取。因此,金融秩序这一提法并非无懈可击。

从另一个侧面看,金融安全代表着国家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平稳运行,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经济利益,进而获得经济、政治与军事安全的一种目标和能力。金融安全的重要性是完全不亚于我国传统刑法中的金融管理秩序的,而且它的保护跨度比金融秩序更为宽广,所体现的利益和价值更为全面和均衡,更适应时代和法律发展的要求。基于这些理由,笔者认为,作为刑法保护的法益,“金融安全”的提法比“金融管理秩序”的提法更为科学,我国传统的刑事立法坚持国家利益优于一切以及固守于保护金融管理秩序的倾向应该得到修正,应该向以金融安全作为金融领域犯罪的核心法益的方向转变,从而使得刑法对金融领域的保护更具有针对性和效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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