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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约束力和中止抗辩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无约束力和中止抗辩本节结合国际上有关的案例,例释无约束力抗辩,同时也涉及中止抗辩。关于裁决已撤销的抗辩,在下节讨论已撤销裁决的执行时一并述及。美国仲裁协会作出仲裁裁决。MINE要求美国地区法院确认并依仲裁裁决作出判决。在该案中,裁决被认为是具有约束力的,即便印度法院在对其法律错误进行审查。合同规定争议由乌克兰商工会仲裁院仲裁。

第二节 无约束力和中止抗辩

本节结合国际上有关的案例,例释无约束力抗辩,同时也涉及中止抗辩。关于裁决已撤销的抗辩,在下节讨论已撤销裁决的执行时一并述及。

一、抗辩问题

Maritime International Nominees Establishment(MINE)(Liecht.)v.The Republic of Guinea案[15]是较早涉及裁决效力抗辩的一个案例。启动其他仲裁,使得前一仲裁程序所作出的裁决不具约束力。

1971年8月19日,几内亚和MINE签订合同设立混合经济公司SOTRAMAR。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规定:双方应首先尽可能友好客观地来解决争议;如果争议未能解决,当事人同意提交调解程序,必需时应依下列条规提交仲裁:三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ICSID主席选任;裁决是终局的,当事人应立即执行。后双方在合作中发生争议。1978年,MINE向美国仲裁协会提起仲裁。被申请人未参与仲裁程序。美国仲裁协会作出仲裁裁决。MINE要求美国地区法院确认并依仲裁裁决作出判决。几内亚此时参与程序,提出缺乏管辖权的异议。法院驳回几内亚的请求,确认了美国仲裁协会的裁决。几内亚不服,向美国上诉法院(哥伦比亚巡回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改判,认为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地区法院对标的物缺乏管辖权。1984年,MINE向ICSID提交了仲裁申请。双方延期组成仲裁庭开始ICSID程序。同时,MINE开始了在欧洲扣押财产的程序。1985年6月,几内亚向仲裁庭提出紧急请求,要求解除MINE的无端扣押。仲裁庭最后裁定,MINE应立即撤回、终止所有没有结束的诉讼,并且解除所有对财产的扣押,并不能在一国法院寻求其他任何新的救济。

1986年3月13日,日内瓦一审法院驳回MINE的申请。就裁决效力方面,法院认为,在该案中,MINE在美国仲裁协会仲裁结束后,提出ICSID仲裁,这就相当于承认美国仲裁协会的裁决不具有约束力。

如上文所述,裁决一经作出,除非另有规定或约定,否则即应具有约束力。在内国法院启动的撤销或上诉程序,并不必然使得裁决不具有约束力,即便该撤销或上诉程序是法律允许的,并且可能对裁决的实体产生影响。例如,Fertilizer Corporation of India et al.v.IDI Management,Inc.案[16]中的情形即是如此。

在该案中,裁决被认为是具有约束力的,即便印度法院在对其法律错误进行审查。在该案中,IDA提出的抗辩之一是裁决不可执行,认为在印度法院审查事实问题前,其不具有第5条第1款e项下的约束力。在美国地区法院判决之时,当事人已经就裁决请求印度法院提出作出裁定,其中之一即是请求认定仲裁员是否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禁止间接损害赔偿的情况下,裁决间接损害赔偿。IDA认为,美国法院仅就裁决出现非常不合理的错误以及显然漠视法律进行审查,而印度法院则就任何法律错误,对附具理由的裁决进行审查。IDA认为,这种审查作为对实体问题的审查,阻却了任何有意义的约束力或终局性。美国地区法院驳回该抗辩,理由是所适用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和印度仲裁法均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有约束力的。美国地区法院认为,“不仅裁决作出后对于当事人有约束力,而且,其具有既判力,可在相同当事人相同标的的诉讼中作为依据”。

在Ukrvneshprom State Foreign Economic Enterprise(Ukraine)v. Tradeway,Inc.(US)案[17]中,美国法院再次确认,在裁决作出地进行的程序,并不能阻止仲裁裁决成为有约束力的裁决。该案中,双方1993年签订一份合同,买卖钢铁产品。合同规定争议由乌克兰商工会仲裁院仲裁。1994年签订的后续合同也包括相同的仲裁条款。争议发生之后,USFEE启动仲裁程序,并获得了有利的仲裁裁决。1995年,Tradeway向乌克兰基辅法院申请撤销。随后,Tradeway开始了“反请求”的仲裁程序。USFEE在美国地区法院申请确认裁决,并请求禁止Tradeway隐藏、毁坏、转移或处理财产。在随后的庭审中,Tradeway承认其已将财产出售给Tradeway West,Inc.,后者由前者的一名雇员所拥有。Tradeway同意不再作额外的支付。同时,基辅法院拒绝撤销裁决。Tradeway向乌克兰最高法院提出复审该决定,在美国地区法院程序进行时,乌克兰最高法院尚未作出决定。Tradeway的抗辩之一是,裁决依乌克兰法律不是终局的、有约束力的。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的约束力在美国已经得到很好的确立。法院并举出一些判例,诸如James Richardson&Sons v.W.E.Hedger Transportation Corp.,98 F.2d 55(2d Cir.1938)(承认仲裁裁决是终局的、有约束力的);Blue Tee Corp.v.Koehring Co.,808 F.Supp.343,346(S.D.N.Y.1992)(承认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员作出终局和有约束力裁决的权力,且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Fertilizer Corp.of India v.IDI Management,Inc.,517 F.Supp.948,957(S.D.Ohio 1981)(承认印度法院复审的裁决仍是有约束力和可执行的)。

法院认为,正如美国法院在Fertilizer Corp.of India案所表述的意见,“如果不能诉诸其他仲裁庭(即上诉仲裁庭),则裁决应被认为是《纽约公约》项下有约束力的裁决。可以诉诸其他法院的事实并不阻止仲裁裁决成为有约束力的裁决”。因此,美国地区法院认为,尽管乌克兰的程序在进行中,但裁决是有效的,应予确认。

按美国法院的意见,仲裁程序中只要没有上诉仲裁庭[18]可资利用,那么,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即应当被认为是有约束力的裁决。

另外要指出,执行裁决时,虽然如上文所述,一些国内法院仍然认为有必要结合裁决所适用的法律并依据该法来看其是否“有约束力”,[19]但是,仍然有法院认为,即便法院需要判断裁决是否有约束力,其所作判断并不依裁决作出地法律,而是依执行地法律。如果执行地法律认为具有约束力,则裁决具有可执行性。在Murmansk Trawl Fleet v.Bimman Realty Inc.案[20]中,Murmansk Trawl Fleet和Bimman Realty签订协议,将鱼皮加工成皮革制品。合同具有俄文和英文版本。争议具有国际性。争议产生之后,当事人进行了仲裁。裁决于纽约作出,对Bimman不利。Murmansk寻求在安大略执行仲裁裁决,但是,Bimman提出异议,援引了UNCITRAL示范法第36条的规定。Bimman称裁决在纽约尚不具有约束力,未由纽约法院依据州或联邦法律确认。法院驳回了这个观点,因为依纽约法进行确认仅相关于在纽约进行执行。在安大略进行执行应适用UNCITRAL示范法,而非纽约州法。法院命令执行纽约仲裁裁决。

再如,Inter-Arab Investment Guarantee Corporation(Kuwait)v.Banque Arabe et Internationale d'Investissements(France)案[21]中,法院也认为,《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e项并不意味着仅可依据裁决作出国的法律来认定裁决的约束力。法院经过分析驳回了裁决效力抗辩。

科威特最高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22]中,法院也认定,裁决及其程序完全符合《纽约公约》,没有必要首先在法国取得许可。

裁决在他国已经被中止,依《纽约公约》,也构成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Creighton Ltd.v.Government of Qatar案即是如此。[23]在该案中,原告向美国地区法院申请确认1993年在法国作出的裁决。被告卡塔尔政府申请驳回,理由是其已经在法国提出撤销之诉。法院同意被告的主张,驳回原告的申请。法院认定,虽然其具有属物和属人管辖权,但依据法国法,申请撤销裁决自动中止裁决的执行,因此,拒绝执行。

在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也有可能提出裁决尚不具有约束力。例如,当事人认为,裁决已被撤销,或者正在撤销程序中。前一种情况下,裁决不得执行。后一种情况下,本国法可能规定应当或可以中止执行。比利时司法法典规定,在对提出执行裁决方案之决定进行上诉或者申请撤销裁决之情况下,法官得根据一方当事人之申请,裁定中止执行裁决,或者执行以提供担保为条件。[24]瑞典仲裁法规定,如对方当事人提出其已向有权机关请求撤销或中止执行裁决,上诉法院可推迟作出裁定且经申请执行的当事人请求,命令对方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担保,否则,上诉法院可裁定执行裁决。[25]中国《仲裁法》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26]

二、延期和担保问题

在一方于裁决作出国提出撤销申请或中止,另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下,是否延期由法院决定。法院对于延期执行裁决的情况一般均处理得很严格,不轻易行使该项裁量权。这方面有不少案例,如荷兰Glecer v.Glecer案。在该案中,被申请执行人寻求将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延期至以色列或比利时对仲裁裁决的撤销申请作出决定之后。法院认为,裁决是在以色列作出的,以色列法院对于撤销申请具有专属管辖权,而现在在以色列并未进行此类程序。而在比利时的案件已经审理了四年,当事人显然未能迅速行事,有关决定也不会尽快作出。因此,法院不予延期作出有关执行的决定。又如,瑞典的Datema Aktiebolag(Sweden)v.Forenede Cresco Finans AS(Norway)案。[27]该案涉及裁决作出地正在进行撤销之诉时执行裁决的情况、审理撤销申请的法院中止裁决执行的能力等问题。在该案中,法院将撤销裁决胜诉的可预期性作为延期执行的标准。除非有证据表明裁决将被撤销,否则,不应延期执行裁决。而本案并无证据表明,因此,被申请执行人要求延期执行的请求未被支持。

依《纽约公约》第6条的规定,如一方已经向裁决地国有权机关申请撤销或中止执行,则受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对于延期承认与执行的决定有裁量权,并且可以命令提交担保。如英国Soleh Boneh International Ltd.v.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Uganda and National Housing Corp.案。[28]该案涉及提供担保的问题。在该案中,原告同意为被告在乌干达从事工作,并由乌干达政府担保。合同随后被取消。理由是原告是以色列公司。1978年,原告在瑞典获得临时仲裁裁决,金额为950万美元,并寻求在英国执行裁决。自1990年开始,被告开始在瑞典法院抗效力,理由是无效委任和主权豁免。在英国的法院程序中,法院命令被告提供2 900万美元的担保,作为本金和利息。被告对该命令提起上诉。法院对提供担保问题的意见是:(1)法院应考虑到支持裁决无效的观点是否有依据和执行裁决的难度;(2)如果裁决显然无效,则应延期并不应命令提供担保;(3)如果裁决显然有效,则或者应命令立即执行,或者提供实质性担保;(4)在评估执行难易程序时,法院应考虑到延迟的后果(如裁决的执行是否会因资产移动或其他因素而更加困难);(5)裁决被辩称无效,在瑞典有很长的延迟且被告未及时行事;(6)在这种情况下,命令提供500万美元的担保是正当的。该款项会使得被告迅速行事,并给予原告一些保护;(7)依1978年国家豁免法第13条第2款,命令不得针对国家作出;没有规定特定来源的付款的命令并非禁令;(8)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除非被告在四周内提供500万美元,否则法院会作出命令,同意裁决如判决一般执行。Sovereign Participations International S.A.(Luxembourg)v.Chadmore Developments Ltd.(Ireland)案[29]也涉及裁决无约束力抗辩,同时,卢森堡法院也对《纽约公约》规定的中止权力进行了分析,认为这只是法院的一种裁量权。该案中,SPI以其已向瑞士最高法院要求复审为由,认为仲裁裁决尚无既判力,因此,法院应中止其执行决定以等待对复审的最终判决。卢森堡法院首先注意到,瑞士最高法院已经驳回SPI的中止请求,认为没有任何理由考虑中止请求。卢森堡法院同时也注意到,当事人约定裁决不得上诉。因此,裁决是终局的,不得再对其提出异议,而当事人通过这种方式,隐含着同意其裁决必须具有公约所述约束力的意思。并且,SPI并未对裁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向瑞士最高法院提出上诉。SPI认为法院至少应中止执行。因为“执行不再存在或可能在其作出国被废除的裁决……是很荒谬的”。但是,卢森堡法院认为,《纽约公约》并未规定必须中止,而只是赋予法院“认为合适”时的裁量权。第6条应与第7条第1款相结合。这样,《纽约公约》所贯彻的支持仲裁(favor arbitrandum)的原则应使裁决尽可能得到执行。法院最终认可,根据《纽约公约》,卢森堡法院仅可以其国内法中规定的理由之一拒绝执行,而其国内法并无规定外国裁决在国外受到异议也是理由之一,因此,中止决定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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