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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何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未为现行《民诉法》所明定。在解释上,应认为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其认为某项财产无主或者所有权归属不明,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据此可知,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由该项无主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年的公告期间届满后,仍无人认领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并判决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内涵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项归属不明或者失去所有权人的财产判决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它判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程序,称为认定财产无主程序。

从某种意义上讲,权利人所拥有的财产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财富,某一财产一旦脱离权利人的实际控制,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而得不到有效利用,不仅损及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殃及社会财富的增长。为使财产能物尽其用,民诉法设认定财产无主制度,判决宣告财产无主的同时,确定国家或者集体为该项无主财产的新所有人。

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

(一)申请

根据《民诉法》第174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开启认定财产无主程序,须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开始。何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未为现行《民诉法》所明定。在解释上,应认为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其认为某项财产无主或者所有权归属不明,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这与前述几类特别程序案件仅利害关系人可为申请人是不同的。

依《民诉法》第174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是要式行为,应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二)管辖法院

《民诉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据此可知,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由该项无主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审理

人民法院对于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合法,应裁定驳回;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合法,应受理该项申请。依《民诉法》第17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后,应当发布财产认领公告,寻找该财产的所有人。公告期间为1年,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延长或者缩短。在财产认领公告期间,由于财产仍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故人民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指定专人看管,或委托有关单位代管。依《适用意见》第197条的规定,公告期间若有人对财产主张权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请求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认定财产无主程序,并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对申请人所提之诉,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1年的公告期间届满后,仍无人认领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并判决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三、认定财产无主判决的撤销

人民法院所作的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实质上仅为财产无主的推定,很可能与客观真相不符。因此,《民诉法》第176条规定:“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原判决被撤销后,已被国家或者集体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原所有权人或者原所有权人的继承人。原财产尚存在的,应当返还原财产;原财产不存在的,可以返还同类财产,或者按照原财产的实际价值折价返还。当然,财产的原所有权人或者原所有权人的继承人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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