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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与社区矫正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社区矫正是对我国现行刑罚执行制度的探索与实践。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社区矫正的罪犯比较多,有甚者超过在监狱服刑改造的人数。

和谐社会与社区矫正

谢序贵(1)

中共十六大提出了本世纪头20年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社会更和谐”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建设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与国家、社会的安定、团结分不开的。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被提上了议事日程。社区矫正是对我国现行刑罚执行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有利于积极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有利于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有利于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的进一步充实与完善。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有的国家又叫做“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改造罪犯方法的总称。国外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等。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在专门机构、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及社会自愿者的协助下,在法院判决确定的刑期内,对其进行的教育、感化,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方式。我国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管制犯、缓刑犯、监外执行犯、假释及刑满释放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二、社区矫正的优势

社区矫正通过把符合条件的犯罪人,置身于有条件的社区,采取非监禁方式来对其教育改造,使之在刑满释放后能顺利回归社会,较易融入社会生活中去,实现刑罚的最终目的即将罪犯改造成守法的公民。

一方面社区矫正可防止罪犯在监狱中的交叉感染,防止本身恶性不深的罪犯沾染其他惯犯、累犯的恶习,不利于改造;另一方面,社区矫正为符合适用这种改造方式的罪犯提供了较监狱更为宽松的改造环境,使之不会排斥社会,减少社会对立面,也使社会和普通民众更容易接纳他们,有利于他们在改造后重回社会生活,不致与社会脱节,也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原则。

从国家机器方面来讲,社区矫正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因我国历史延续至今,重刑思想盛行,司法实践中大量使用监禁刑、少用非监禁刑,从而造成了行刑成本较高。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还有不断增高的趋势,无疑加重了我国政府机构的财政压力,不利于国家机构的健康发展。适用社区矫正,把罪行不太严重、主观恶性不深的罪犯放在社区进行矫正,既可减少监狱人口和国家对监狱运行的投入,降低行刑成本,缓解监狱改造压力,又可以集中财力、物力、人力改造恶性较深的犯罪分子。从而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

社区矫正是在社区中进行的,矫正对象在社区中参加各类公益活动,与社区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不仅有利于罪犯的改造,还可以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矫正对象改造过程的顺利进行不仅要有相关专门机构负责,而且与社区居民的协助、配合是分不开的。社区居民的观念的改变,对罪犯不再采取歧视或敬而远之的态度,更有利于为矫正对象创造一个宽松的社会生活环境,有利于其内心的改造,使他们能体会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是社会的一分子,不会因为他们一时的错误,而被社会所背弃。社区公民参与矫正的全部过程,对守法居民是一次普法学习的过程,可以培养大众的法律意识,而参与对矫正对象的帮助过程更能使社区居民感觉到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增强他们的主人翁荣誉感。

三、社区矫正的发展展望

社区矫正不仅是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更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良策。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必须在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上有序展开。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各地仅制定了一些社区矫正工作的试行意见,通过这些基础性的文件来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我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制定了《湖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通过相关实施办法来展开社区矫正工作,使之有一个基本的实施规范,为我省各社区开展社区矫正提供了指导思想,对工作原则、适用范围、职责分工、保障措施等作出了一系列的明确规定,但仍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如今社区矫正已成为了世界行刑改革发展的趋势。20世纪5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刑罚适用逐步进入到了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随着行刑观念由“报应主义”向“目的主义”的转变,社区矫正模式开始成为刑罚适用的主导。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社区矫正的罪犯比较多,有甚者超过在监狱服刑改造的人数。这种不将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改造罪犯的方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惩罚罪犯的重要方式,并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在不断实践的过程中已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

西方一些比我们早适用社区矫正的国家在实践操作中显露的问题是值得我们反思和引以为鉴的。如我国的邻国日本,在适用社区矫正制度中十分注重民间动员。发挥民间力量对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然而也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日本采取的是有报酬的官方人员与无报酬的民间自愿者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两者共同协作,以官方机构人员为主,自愿者为补充。但实际上,官方的专业人士远远少于自愿者,所以逐渐演变成为官方人士指导自愿者,自愿者同矫正对象接触。这样一方面使自愿者的行为官僚化,无法发挥自愿者的优势;另一方面自愿者的素质及专业化水平参差不齐,难以担当实践中的重任,直接影响社区矫正的实施效果。再看我国的情况,人口众多,犯罪率虽不高,但罪犯的绝对数量也不少。现在建立试行的社区矫正制度也必将面临上述尴尬的境况。因此在总结别国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及实际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实为良策;要充分吸收民间有热情、有能力的有识之士,加入社区矫正工作,起到对官方专门机构的有力补充,成为坚强的后盾力量。

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为管制犯、缓刑犯、监外执行犯、假释及刑满释放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则不在此列。被采取监禁方式关押的罪犯,服刑期间长期与社会隔离,生活环境完全不同,在其刑满释放后立即让其回归社会,存在极大困难。一方面社会对有过服刑经历人员有一定的歧视,使他们容易产生抵触情绪,不易被社会所接纳;另一方面自谋职业能力有限,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需要一定的过渡期。因此可以借鉴西方某些国家的做法,建立“中途之家”,为刑满释放人员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帮助其恢复自力更生的能力,重建自信,回归正常的生活轨道,做普通的公民,真正融入社会生活。

四、建设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想法

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犯罪分子,因此应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设。应通过立法的形式将社区矫正纳入法制的轨道,即有法可依。实施社区矫正还应建立一套完善的体制,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而不是临时的),配置专门的人员(有编制而不是有关单位的剩余人员,有热心且有相应的专门知识而不是闲杂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而不是向社区或司法所或其他单位临时租借场所),有纳入财政的专门资金(不是靠自筹、化缘解决资金问题),有具体的职权(诸如对矫正对象的奖惩权、强制权等,而不是建议权、请求权),对矫正对象有具体的、针对性的矫正计划和内容(而不是十天半月谈一次话或十天半月交一份思想汇报走走过场),等等。

如此这样才有可能达到设定社区矫正制度的目的,把宽严相济的政策落到实处,从而最终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目的。

【注释】

(1)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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