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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建设需要精确严打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和谐社会建设需要精确严打袁建军建立和谐社会还需要坚持严打的刑事政策吗?严打作为一种刑事政策概括性要求,可以解读多层含义。严管不一定非要重打,可以做到“精确打击”。对我国职务犯罪的精确打击,已经是刻不容缓了。和谐、严管和精打不矛盾,是能够和必须做到的。也有学者指出,乱世用重典,短期会有明显效果,但长期采用严打高压态势,会影响社会的活力与创造性。

和谐社会建设需要精确严打

袁建军(1)

建立和谐社会还需要坚持严打的刑事政策吗?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说:“不需要”。

和谐社会有六大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六个中的任何一个方面的建设,都不可能是自发地自然形成的,而必须是经过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逐步实现的。

比如说民主,群众普选是一种形式的民主。如果不先订立大家都同意遵守的规则和严格的监督程序,那就会像高雄选市长或台湾选“总统”一样令人啼笑皆非;要说公平,则必须有一杆秤,一把尺子;充满活力也必须有规矩,不能说他想猎杀老虎和熊猫,可以悉听尊便吧?太湖的水,臭得不能闻、不能喝的时候,人们“才发现”,原来按国家有关规定早就该拆除的小化肥厂、小化工厂都还继续存在,直到忍无可忍的大自然以它自己的方式,报复那些不严格要求自己的人们。

和谐是一种和睦、协调的互动感受。最佳境界可能就是“人人都享有充分的自由,但又不影响其他人的自由”。而追求这种境界,是必须依靠法律和规则来协调和维护的。根据社会心理学家的长期研究,如果没有约束,社会总有一半以上的人,倾向于无限扩大自我的自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谦谦君子总是少数,只要我们大胆地放任自流,人类社会“返璞归真”,回到弱肉强食的动物世界,也绝不是危言耸听。

严打作为一种刑事政策概括性要求,可以解读多层含义。

严与不严是相对的。对理性的人类社会来说,极端的严厉或极端的宽松都是有害无益的,这里就不展开说。准确地说,我们应当讨论的是,什么时候?什么地方?我们应当严到什么程度?简单地说,当一个地方物资极其丰富,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都基本衣食无忧的时候,人们的宽容性较高,容易实现和谐。当一个地方人口密集,资源相对匮乏(按人平均,可耕地、淡水、森林和矿产都少得可怜)的时候,人们的宽容性较低。我们从鸦片战争以来,到新中国成立之前,被列强、日本人、蒋介石抢过多次。后来又没有听马寅初的建议,多生了几亿人口,大跃进和“文革”又瞎折腾。所以在这样艰苦的生存环境中,较长一段时间内制定和执行相对严格的社会管理制度,是比较明智的。

打与不打的差别是绝对的。刑法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的本质就是打击。通过报复和惩罚那些胆敢违法之徒,威慑和挽救那些偶尔失足的,保护和安慰那些老实守法的。可以说不严不等于不打,不打就是不管,而长时间疏于管理,肯定是争乱,不是和谐。

严管不一定非要重打,可以做到“精确打击”。首先要做到“必打”。我们现在的法律和纪律条款都制定得很严,但执行起来又失之过宽。在量刑时自由裁量幅度太大,往往给人以错觉,好像执法是一场游戏,只要玩得高明,舍得花钱,总能够侥幸过关。其次打击要有梯度,从轻到重,逐步升级。不要一说严打就是重判,不说严打就撒手不管。从严到不严,从不严到严都是一个动态的、渐进的变化过程。像足球比赛的裁判,对一般的犯规吹吹哨子,较严重的亮一两次黄牌,特别严重的才给红牌。涉及我国刑法的刑期等次的设计上,我认为改成累加式也有它的优势。对我国职务犯罪的精确打击,已经是刻不容缓了。

和谐、严管和精打不矛盾,是能够和必须做到的。我们不能把表面现象看成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其实它也是有一个变化过程的。比如说20世纪90年代的纽约曾经是一个治安状况非常糟糕的大都市,一度人们纷纷搬迁。后来来了一个敢抓敢管的警察局长,实行他的一套“零容忍”刑事管理政策。他的观点就是:一座楼房,如果第一次玻璃被打破了没有人管,那么不出一周,这座楼房的玻璃就会被打破一半。所以他要求手下的警察对那些进地铁跳翻旋转栅栏的,都要拘留。在他们的严格管理下,治安状况有很大的好转,命案比几年前下降了2/3。

也有学者指出,乱世用重典,短期会有明显效果,但长期采用严打高压态势,会影响社会的活力与创造性。笔者也同意这种观点,不过不能一概而论,要对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事物总是在不断变化的,我们的管理也要跟着调整,宽严相济,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

【注释】

(1)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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