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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宽严相济的政策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正确把握和切实贯彻落实这一政策,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是当前检察工作中的重大课题。要使刑事司法实现这种调节功能,单靠“严打”手段显然是不够的,宽严相济政策的提出,正是对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回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首先必须从这样的思维定式中解放出来,实现执法观念的理性回归。

把握宽严相济的政策 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袁群荣(1)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正确把握和切实贯彻落实这一政策,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是当前检察工作中的重大课题。

一、正确把握宽严相济政策的内涵

一项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是与国家所处的社会背景密切相关的。1983年以来,我国刑事司法政策始终突出“严打”方针,这是因为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所以强调“严打”比较多。在这种特殊背景下,以“严打”的高压态势惩治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稳定的严重刑事犯罪,所取得的社会效果是显著的,也是值得总结和肯定的,刑法作为专政工具起到了应有的历史作用。但是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必然引发我们对现行刑事司法政策的思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政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稳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刑事司法政策,就必须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必须谋求通过法律的调节,使社会矛盾得到及时有效化解,犯罪能够得到有效控制。要使刑事司法实现这种调节功能,单靠“严打”手段显然是不够的,宽严相济政策的提出,正是对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回应。与“严打”政策的从重从严、高压震慑相比,宽严相济政策更符合刑罚人道化、轻缓化的世界潮流,更多地表现为科学和理性,体现了更多的人文关怀,更能达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实现刑罚效果的最大化。也就是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使刑事司法产生了根本性变革,要求司法机关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社会矛盾的化解,切实将执法办案与解决矛盾纠纷结合起来,从根本上改变过去那种简单处理案件而不重视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做法,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宽与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必须全面理解,全面把握。

1.区别对待。所谓区别对待,就是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与“严”双轨并行,针对不同个案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一方面,对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活动要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当前,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聚众性犯罪,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组织的犯罪,特别是恐怖组织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数量持续上升,对社会的危害日益严重,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对于这类犯罪,任何时候都不能有宽容之念,应该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予以从重惩处。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的基础上,依法从重、从快、从严予以打击。根据社会治安状况的实际需要,在政治和法律的双重层面给予其超出一般犯罪或犯罪人的否定评价,在法定刑范围内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在司法程序上,要及时立案侦查,及时逮捕、及时起诉,以达到有效追究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的效果。从犯罪主体上,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集团犯罪、团伙犯罪的主犯、首要分子以及屡教不改的累犯,应当依法从严。另一方面,对于其他恶性较小的犯罪、轻微的犯罪、非对抗性的犯罪,则要以宽缓的刑事政策进行把握,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更多地重视解决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弱势群体犯罪,初犯、偶犯及邻里之间纠纷引起的犯罪,要更多地融入挽救、教育、感化的分量,该宽则宽,防止矛盾激化,尽量依法从轻处理。

2.对立统一。宽严相济中的“宽”与“严”,是对立统一、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要求我们既不能重视严的一面而忽视宽的一面,也不能重视宽的一面而忽视严的一面,将二者完全割裂开来是有悖于宽严相济政策本意的。宽与严是相对的,所谓“宽”不是绝对的宽,严也不是绝对的严,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在具体个案中,应当从重的罪犯也不能不考虑从轻处罚的情节,讲宽大的时候同样也不能遗漏客观存在的从重情节,应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与严之间应当建立一种平衡,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宽与严还应该审时度势而定,做到宽严适时,张弛有度。要根据社会各方面的形势和犯罪发展态势进行综合考虑,符合实际地掌握宽严的节奏和运用范围。

3.增大宽缓政策的分量。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并非始创于今,究其历史,可以追溯到我党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之所以在现阶段要进行重构与强调,将其作为一项主导性的刑事司法政策,笔者认为,其目的在于要将司法理念从长期的“严打”思维定式中解放出来,根据社会稳定的需要,更多地审视和关注刑事司法过程中宽缓政策手段的运用,大幅度加大其适用的分量,使之成为与“严”的手段相比肩的主流。更进一步理解,就是要多数从宽,少数从严。因为在司法办案实践中,需要重点打击的重大恶性案件所占的比例毕竟相对较少,多数案件属于轻微的、恶性较小的一般案件。从有利于稳定,有利于和谐社会构建的角度,主要的目标应该是解决矛盾,以宽缓的方式尽量依法从轻处理。

二、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途径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如何充分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站在宽严相济的高度审视检察权,做好检察工作,是当前应该迅速解决落实的重大现实问题。

(一)转变执法理念

多年以来,检察机关在“严打”的大气候中,从重从快已经成为了一种根深蒂固的惯性思维。受这种思维定式的影响,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往往害怕承担打击不力、放纵犯罪的责任,处理案件时习惯于宁左勿右、宁重勿轻、宁严勿宽,从严的方面要求多,从宽的方面想得少,检察机关也长期将起诉率作为衡量案件质量的标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首先必须从这样的思维定式中解放出来,实现执法观念的理性回归。要做到这一点,就要经常性地向检察人员灌输实行宽严相济政策的重要性、必要性,深刻理解其精神实质和现实意义;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干警充分认识刑事司法政策调整的必然性,把思想统一到检察工作要为调处社会矛盾、修复良性运行的社会关系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服务上来;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以和谐理念为指导,以和谐状态为目标,着眼于和谐。致力于和谐。唯有如此,才能在检察工作中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政策,通过检察权的行使,有效地减少和预防犯罪,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

(二)明确具体要求

2006年1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时应当坚持的四项原则:一是全面把握。宽严相济政策中的宽与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二是区别对待。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形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从严处理。三是严格依法办案。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现政策指导与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宽要有节,严要有度,宽和严都要严格依照法律,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做到宽严合法,于法有据。四是要注重效果。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以利于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

(三)立足检察职能

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立足于检察职能,紧密结合法律监督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充分运用好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力和手段。离开了检察职能,宽严相济政策的落实就成了无本之木。

1.查办职务犯罪领域的宽与严。一方面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以及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职务犯罪要一如既往地严肃查办,对罪行严重、拒不认罪、拒不退赃或负案潜逃以及进行串供、毁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要果断采取必要的侦查、控制手段;另一方面对罪行较轻、真诚悔罪、证据稳定的,特别是其中的过失犯罪,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2.审查逮捕领域的宽与严。审查逮捕职能,是检察机关直接介入刑事案件诉讼活动的第一道关口。对逮捕这一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如何慎重适用,是体现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第一个环节。这方面最能说明问题的是对逮捕条件的把握尺度,特别是对“无逮捕必要”的把握。鉴于长期以来形成的有罪即捕的认识误区以及对“无逮捕必要”控制过严的现实状况,今后要特别注意,在实践中对“无逮捕必要”的控制要适当放宽,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采取其他相对缓和的强制措施不至于妨害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应当不予逮捕,对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3.公诉领域的宽与严。公诉环节是检察机关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后置窗口,是案件的成品车间,也是检察机关充分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最大有可为的一个环节。把握公诉环节的宽与严,应该从多个方面入手。一是要扩大相对不起诉的范围。相对不起诉制度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有较大的适用空间。过去以降低不诉率为工作考评标准的做法,只注重“严”而忽视了“宽”,使得许多能够作相对不起诉的案件作了起诉案件处理,与宽严相济政策是相悖的,应该及时进行修正。要在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上下工夫,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对于初犯、偶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纠纷引发的犯罪等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可诉可不诉的尽量不诉。对于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见。二是实行暂缓起诉制度。对某些已经达到起诉标准的案件,对犯罪人设定一定的暂缓起诉期间,暂时不提起公诉,在暂缓起诉期间终结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再作出相应处理,其目的是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的特殊犯罪主体(主要是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从教育、挽救、感化的角度出发,采用较为适宜的一种方式。目前,有的检察院对此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应逐步推广实行。三是确立刑事和解制度。借鉴和引进恢复性司法理念,从有利于消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冲突出发,让双方直接对话商谈,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协议,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并对被害人承担相应的物质补偿,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从深层次化解社会矛盾,以“和为贵”取代“罪必罚”,化解矛盾,提升双方的满意度,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4.刑事诉讼监督领域的宽与严。在侦查监督方面,要将严格执法与保护人权有机结合起来。重点是要加强立案监督,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情况进行跟踪;不但要对严重犯罪、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应立案而未予立案的情形进行监督,同时也要强化对违法立案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的监督,确保违法立案案件及时得到纠正。在审判监督方面,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则要求既要重视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的案件及时提出抗诉,又要重视对量刑畸重的案件及时提出抗诉。在执行监督方面,要完善对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鉴于宽严相济政策的深入贯彻落实,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可能出现逐步增多的趋势,与之相适应,检察机关要一改过去执行监督相对薄弱的状况,不断强化措施加强这项工作,防止对被监外执行犯罪分子的脱管、漏管和违法管理。

(四)完善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相关机制

检察机关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不能仅停留在口头上,要像长期以来执行从重、从严、从快的政策一样,以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作保障,将其与检察改革、执法规范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指导和促进与之相关的各项工作,保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切实贯彻落实。

1.建立和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工作机制。对轻微刑事案件,要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办案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建立适应未成年人特点的办案工作机制,设立青少年维权岗,指定专人办理。

2.建立完善与宽严相济政策适应的业务工作考评机制。将与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相关的各个检察环节纳入检察业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范围,落实工作责任,使之量化、细化,做到科学、合理、合乎政策要求,并且要便于操作,便于考评考核,便于监督。对因执行宽严相济政策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办案人员,要实行责任追究。

3.加强同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联系与沟通。就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要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进行经常性联系沟通,交换意见,提出建议。如对作调解处理更有利于和谐稳定的轻微案件,可以建议公安机关调解和作撤案处理;对那些适宜作快速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那些符合法定从宽条件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等等。加强联系沟通的目的,是为了共同维护稳定,构建和谐。

【注释】

(1)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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