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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中劳动法方法和国际私法方法的矛盾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国际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中劳动法方法和国际私法方法的矛盾国际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及其法律适用的独特性,体现了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劳动法方法和国际私法方法的矛盾,它贯穿于国际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全过程。由此可见,希腊法律区分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中公法和私法共存状况。公约将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纳入合同的法律适用范围内。

三、国际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中劳动法方法和国际私法方法的矛盾

国际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及其法律适用的独特性,体现了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劳动法方法和国际私法方法的矛盾,它贯穿于国际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全过程。

欧洲国家以1980年《罗马公约》为依据,建立了以冲突规范为中心选择国际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模式,即我们所称的国际私法方法。但是,这种方法在实践中往往产生了许多困惑。从欧洲国家看,劳动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完全依合同规定,它们还受公法性的欧洲统一法律制度制约(如工作中的保护)。在一些国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还要受集体协议或工会和雇主(如企业协定)之间协议的约束。[8]公法性制度规定国家和雇员的义务,集体协议或者工会和雇主之间协议则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对劳动关系中雇主和雇员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当因国际劳动合同争议而产生法律冲突时,在法律选择过程中,将相关公法规定及集体协议融入其中,是长期以来现实存在的一个问题。只是融合在法律选择过程中的公法条款及集体协议标准多不为国际私法学者所知,因而常常受到忽视。根据国际私法观念,依合同决定的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只指向私法。[9]

但是实践中,各国已经意识到这些公法规范和集体协议的作用。例如德国学者指出,德国民法实施法第30条不适用劳动法公法条款。奥地利国际私法也如此规定。瑞士法律则规定,无论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私法关系由何国法律支配,对于在瑞士被雇用的工人,瑞士公法也适用。希腊法律认为外国工人缔结的合同常常产生两个特别问题:(1)哪一国法律适用于劳动关系的私法部分?(2)国家公法的适用地区和人员,劳动公法是否适用于其海外居民的劳动关系?由此可见,希腊法律区分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中公法和私法共存状况。当前,更令人信服的观点是,1980年《罗马公约》虽然不用来决定公法的领土适用范围及支配集体劳动协议的法律适用,但公法和集体协议的适用,将直接影响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0]

美国对涉外劳动争议处理则另有考虑。关于州际劳动争议,倾向于在宪法的诚实信用条款下通过一般合同的法律冲突处理途径解决。例如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196条规定,在当事人没有有效选择法律时,服务履行合同的有效性由服务将要履行地州的法律决定,但另一州同其有更显著联系的除外。这里要注意的是,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并未区分雇佣合同和服务合同。当国际劳动法律冲突发生时,由于美国方法论不同,他们认为劳动关系常常与行政法和行政机构相关,有将其视为美国国内法范畴内关于国际事物方面问题的倾向,而不将其作为冲突法问题对待。[11]这可以视为一种劳动法方法。对在美国履行的劳动合同,美国通常适用美国劳动法;而美国劳动法是否适用于在海外工作的美国人则没有统一做法。美国国会倾向于将1964年《民事权利法令》第7条适用于被派遣到国外工作的美国人,但表述含糊,引起不少争议,其在实践中并没有统一的做法。[12]美国《年龄歧视雇佣法令》、《国家劳动关系法令》的适用也产生了同样问题。

由此可见,国际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经历了相当复杂的历程。目前,欧洲国家根据1980年《罗马公约》建立了通过冲突法选择劳动合同法律的模式,这种模式是国际私法学家起草和制定的,虽然它充分考虑了劳动法的本质特征,但劳动法学者对它的适用仍有很多异议,尤其是当在实践运用中遇到问题时。[13]劳动法学者要求在劳动合同的法律选择中更多考虑劳动法特征,认为采用劳动法方法解决法律冲突也许更合适。对在欧洲实行了二十多年的国际私法方法提出了挑战。

美洲国家不受罗马公约约束,公约对其影响不大[14],劳动法的方法受到更多关注,以劳动法方法为主导解决劳动法律争议。但其同样产生不确定性问题,对案件处理缺乏统一的做法,在实践中也产生了很严重的问题。摒弃国际私法方法,并没有带来更好的后果;同时,一些美洲国家对涉外劳动法律争议的解决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处理方法混乱,无疑归咎于统一方法的缺乏。本书认为,对国际劳动争议以1980年《罗马公约》为导向,通常采用更灵活方法,能更好地促进国际劳动法律问题处理,将劳动法与国际私法结合起来,使涉外劳动争议得到合理公正的解决。

概括而论,国际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发展历程中,国际私法方法与劳动法方法的对立与分歧相伴而行,难分难解。欧洲以冲突法选择法律的方法和美国属地主义的处理方法引起了很多争议。但无论如何,及时合理地处理涉外劳动争议,促进国际劳动关系的顺利发展,是各个国家追求的目的和宗旨。两种方法的结合无疑更有利于争议的解决,但二者如何结合,目前仍是国际私法与劳动法学界需要长期探讨的问题。

总之,1980年《罗马公约》奠定了欧洲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总体框架,是欧洲各国解决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依据。公约将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纳入合同的法律适用范围内。作为一种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1980年《罗马公约》仍首先以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为出发点,即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但这种选择的自由大打折扣,当事人选择法律受到工作履行地的强制规则、最密切联系地的规则、法院地强制规则及保护工人的强制性规定的多重限制。各主权国家也有权制定的涉及公共秩序和劳动保障的法律,它们要求适用于实施国领域内的所有人或事,公共秩序具有国家主权的意志,一国有权在其领域内拒绝适用违反国家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则的法律。因此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具有非常不确定性的特征。

尽管将来的发展很难预料,但国际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肯定不会趋于容易。[15]国际劳动关系中大量产生和发现的问题使国际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将面临重大的困难和压力。因此有人认为现行传统方法失效了,当事人几乎难以预见要适用的法律。甚至有人认为如果劳动合同准据法规定为由工人工作履行地法决定,也许会更好。但是无论如何,正如国际私法在当代的发展一样,国际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也面临着许多困境和困惑,需要我们去探讨和解决。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劳动关系中的争议仍在大量产生,公平合理地解决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均不容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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