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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特点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因其涉及国家政策的干预和调控,以及国际社会对劳动者保护,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殊性。劳动法在国内法律制度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例如英国法院处理涉及劳动合同的案件时,如果当事人选择鲁里坦尼亚王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在没有选择时应适用的法律是安大略法。因此,集体协议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国际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特点

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是跨国劳动争议解决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劳动合同独立于一般合同的特征,决定其法律适用制度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法律适用的特点。国际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是国际劳动争议解决的焦点,它对我国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促进我国劳动力跨国流动,有效解决我国就业压力具有积极作用。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不仅将影响司法部门公正地处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对营造一个开放的、公正的、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吸引海外人才也会产生重要影响。[1]因此确定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对解决日益增加的国际劳动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国际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因其涉及国家政策的干预和调控,以及国际社会对劳动者保护,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殊性。

1.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前所述,由于劳动法的特殊性,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既涉及公法也涉及私法方面,既涉及民商法也涉及行政法领域;不仅包括国内法,还包括国际法。其私法或民法的一面导致合同法的一般原则——意思自治得以适用,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其公法或行政法的一面使得当事人意思自治受到重重的限制。当事人选择法律要受工作履行地的强制规则、最密切联系地法、法院地强制规则及更有利于保护工人的强制性规则等多重限制。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雇主营业所、住所。1987年《奥地利国际私法》允许当事人采用明示及默示的方法选择法律。但是该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只能是明示的。此外,多数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国际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通过选择法律剥夺雇员履行合同时惯常工作地国法中的强制性保护。当然,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雇主通过选择法律,规避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而这些限制性规定,通常涉及劳动安全保障、最低工资标准等与劳动者基本劳动保护及国家公共利益有关的内容。[2]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因而较一般合同更加复杂,其中各种相互交织的法律需尽力厘清。

实际上,国际劳动争议的解决并不仅仅只涉及冲突法问题,还常常与各国宪法、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障立法重叠。[3]尤其在个人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上,可以说是各种不同制度的混合[4],因此国际社会要形成统一的制度不易,相互协调困难更多。劳动法在国内法律制度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2.强制性规范的优先地位

在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强制性规范具有超越当事人选择的效力。正如国内合同一样,国际合同通常也反映了立法秩序与私人秩序优越性的相互转换。[5]私人秩序表现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而立法秩序则是强制性规则优越性的体现。每一主权者都会要求本国制定的劳动保护和管理方面的行政法律规则在其领土上予以适用,同时还要求遵守其缔结的国际法中对劳动者保护的强制规则。在国际私法上它们常常表现为“直接适用的法”[6]

强制性规则包括工作履行地的强制规则和法院地的强制规则。根据《罗马公约》第6条规定,“当事人间进行的法律选择,不具有剥夺被雇佣人所享有的,当其未进行法律选择时,第2款下强制性法律所提供的法律保护的效力”。这通常是工人惯常履行工作地、受雇时营业所在地或与合同有更密切联系的另一国家强制规则。公约第7条又规定:无论如何不应限制法院地强制规则的适用,而不管该法律是否适用于合同。此时,法院地的强制规则似乎具有绝对适用的效力。例如英国法院处理涉及劳动合同的案件时,如果当事人选择鲁里坦尼亚王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在没有选择时应适用的法律是安大略法。在这种情况下适用鲁里坦尼亚王国的法律不会剥夺安大略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提供给雇员的保护。尽管鲁里坦尼亚王国的法律更有利于雇员时会适用,但《罗马公约》第7(2)条似乎要求英国法院不考虑适用于合同的法律,而适用英国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即使英国法对雇员提供的保护少于任何一种外国法,英国法院也会适用其强制性规范。[7]尽管英国的做法常引起争议,但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强制性规则的特殊优越地位。

3.集体合同的双重地位与作用

劳动合同作为确定劳动者与雇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常是以个人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协议)两种形式共同发展起来的,这也是劳动关系的发展及特征的必然要求,是国家法律多层次、多方位调整个人劳动合同关系的体现。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条款均必须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但是由于劳动法的社会性,集体协议超越合同的性质,而具有一种准规则的性质,必须为个人劳动合同所遵守。集体合同制度允许个体劳动者团结起来成立自己的团体,由能够与雇主方相抗衡的劳动者团体(一般情况下是工会)与雇主进行谈判交涉,签订集体合同。根据本行业、本区域、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依法制定劳动条件和条款。因此集体合同在劳动基准的基础上,既防止本行业、本区域、本单位的个体劳动者的权益受到雇主的过分侵害,又给本行业、本区域、本单位的个体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留下了一定程度的自主协商、意思自治的空间,没有完全剥夺个体劳动关系双方的契约自由。个体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缔结的个人劳动合同要遵守国家立法,也要符合集团协议的规定。集体协议为个人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条件制定了最低准则

因此,集体协议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的发展史表明,集体合同在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一方面其自身具有调整个人劳动关系的准规范性质,可以作为准据法的组成部分适用;另一方面由于其本身也具有合同的性质,其法律适用也是劳动合同法律适用应考虑的一个问题。

4.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突出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重重限制,以及各种强制性规则及公共秩序等国际私法原则的适用,使国际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很大地脱离了一般合同法律适用的轨道,具有非常不确定性的特征。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综合考虑各相关法律,否则这种选择便不发生实际适用的效果。这导致了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难度和不确定性,因为无论当事人考虑如何周全,也难以预料实际中可能发生的种种情况,从而导致选择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律制度中,意思自治得以产生与发展的一个很重要优点是其可带来法律适用上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但在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中,这些优点荡然无存,留给实践工作者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一些欧洲学者对将劳动合同法律适用建立在一般合同法律适用上的机制表示怀疑。这无疑与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上的独特性相关。

5.劳动者权益保护原则的主导作用

在国际劳动关系领域,劳动者与雇主处于非平等的法律地位,无论是在合同还是侵权纠纷中,劳动者处于更需要保护的境地。对弱者权益保护是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重要特征,是当前国际社会发展的总趋势。劳动争议的解决中,劳动者权益保护是贯穿争议解决整个过程的一个中心原则。然而,如果认为在国际劳动争议的解决中,总是适用最有利于工人的法律,是过于简单的想法。法律亦强调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在劳动关系中,劳动法所具有的行政法性质及国家间主权平等、互不歧视等原则的适用,使国际劳动合同法律适用并非一个“保护弱者权益原则”可统括。这一观点我们将在后文进一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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