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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持有制中的证券混同与证券权益性质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间接持有制中的证券混同与证券权益性质证券所有权的基本法律架构源自对传统的证券直接持有体系的讨论。在间接持有制中,直接财产权的概念却无法适用,根本原因在于间接持有制中的证券混合存托的实践。

一、间接持有制中的证券混同与证券权益性质

证券所有权的基本法律架构源自对传统的证券直接持有体系的讨论。通说认为,对于无记名证券,证券证书的直接占有人即为所有权人;而对于记名证券,则以记载于证券发行人或代表证券发行人的第三人所保管的证券名册上,作为所有权人的权利表彰。而无论是哪种情况,证券所有权之利益均为直接的财产权。

在间接持有制中,直接财产权的概念却无法适用,根本原因在于间接持有制中的证券混合存托的实践。就法理而言,财产权的支配对象须满足特定性的要求,这是法律关系明确、便于公示以及维护交易安全的内在规定。(45)申言之,对于混合的可替代性财产,(46)其中部分财产所有人到底对哪些特定部分财产具有所有权,无法确定,故一般认为只能是按份共有。而对于财产的保管或寄托,保管人之占有并不会改变寄托人在该财产上的任何财产权利,但条件是该被托管的财产未与保管人相同财产相混和,否则只能是种类物返还而非原物返还。而一旦财产混合,保管合同的具体规定将决定寄托人与保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寄托人可能仅具有合同请求权,要求返还与先前寄存物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财产,或者,其寄存财产被混合时,寄托人与其他寄托人共同共有被混合全部财产或是其他形式的共有物权。(47)

鉴于前文所阐述的效率方面的原因,证券存托人为其客户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一般都是以混合形式的综合账户来记载的。此种综合客户账户的后果就是预先排除了证券混合记载前特定证券的单个的持有者对所持有证券的直接财产权的继续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每个投资者要么仅具有要求交付同等证券的契约性请求权,要么是所混合证券全部共同财产权。相关的法律后果需取决于投资者与存托机构间托管协议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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