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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域外实况谈我国裁判文书论理风格之改进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借鉴域外实况谈我国裁判文书论理风格之改进◇ 蔡 杰 程 捷随着民主、人权等价值的普及,现代司法理念所要求的公平、公正与公开早已无远弗届,反映到裁判文书方面,体现为将法院的审理活动不仅视为适用法律的过程,也是解释法律的过程。长期以来,我国裁判文书的制作现状却并不乐观,甚至令人担忧。

借鉴域外实况谈我国裁判文书论理风格之改进

◇ 蔡 杰 程 捷(1)

随着民主、人权等价值的普及,现代司法理念所要求的公平、公正与公开早已无远弗届,反映到裁判文书方面,体现为将法院的审理活动不仅视为适用法律的过程,也是解释法律的过程。而裁判作为一种认识行为,它的正当性与权威性不再依赖于将其归结为国家意志的属性,而是建立于它的科学性之上。这种科学性要求能借助于某种客观标准予以检验复查,因此人们要求裁判的形成理由能够充分的展开,并具备可供检讨的容许性。同时,裁判的目的无非是依据现行法的规定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正义,它要求法官借助于以感官或想象为要素的心证,透析具体事件,追求调和,实践理想目标,因此又不可不谓为一种艺术。艺术也好,科学也罢,都必须重视其表现的风格。这种风格从形式上体现为结构和措辞,而内容上又取决于理由的作成。可以说,裁判论理风格映照着各自法律文化的异同。

长期以来,我国裁判文书的制作现状却并不乐观,甚至令人担忧。过于格式化的罗列事实,对理论指导分析认证充分性的欠缺,以及说理的过于简单化等“传统问题”,成为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瓶颈,不仅束缚了刑事司法前进的脚步,而且严重影响了民众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感。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发展纲要》将增强裁判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为重要目标。在此背景下,本文拟对不同法系之刑事裁判风格作比较分析,以俾我国未来裁判风格之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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