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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股权诉讼案件审理的意见和建议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完善股权诉讼案件审理的意见和建议在未来的公司股权诉讼中,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举措来完善我们的审判工作: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但是,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件类型千差万别,新公司法的出台将会有利于公司法律纠纷的解决,但不能指望此次修改能毕其功于一役,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所有问题。

三、完善股权诉讼案件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在未来的公司股权诉讼中,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举措来完善我们的审判工作:

(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法院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公司股权案件的审理,正确处理股权诉讼案件对于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均有着重要意义,要继续加强对公司股权案件审理的调查研究,总结行之有效的裁判方法;法官也应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在服务经济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2)出台司法解释及指导意见。在2007年公司法的修改中,主要还是针对一些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但是,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件类型千差万别,新公司法的出台将会有利于公司法律纠纷的解决,但不能指望此次修改能毕其功于一役,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所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11月公布了《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在企业与法律界都引起了强烈共鸣,后因公司法修改工作的启动而暂停。现新公司法已出台,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启动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针对审判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作出统一规定,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应该说,上述意见稿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既有针对性也有很强的操作性,但仍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如其在股权转让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瑕疵或者受欺诈而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既不符合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也不利于受让人合法权利的保障。因此未来的司法解释可以以征求意见稿为蓝本,但仍需进行更多更细致的调研,并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以维护法的严肃性及稳定性。

(3)提高裁判思维能力。在出现未有明确法律规定的疑难案件时,作为以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和谐与发展的司法机关,法院自不能以法无明文而拒绝裁判,而应借助各种裁判方法来解决纠纷。事实上,新公司法也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因而在其规定中预留了“制度接口”,在新公司法中,无论是总则部分的浓墨重彩,抑或是分则部分的细笔勾画,都大大拓展了司法介入公司运作的空间,(5)从而为法院更合理有效的运用裁判方法提供了有利条件。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我们的法官应不断加强学习,总结经验,以提高司法与裁判思维能力:一是要认真把握新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即放松管制、鼓励投资、效益安全并重、强调公司社会责任及重视中小股东的保护,并以此来指导审判实践;二是增强与完善司法裁判能力,重视辨法析理,现阶段特别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以增强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信服度及自愿履行判决的主动性;三是重视调解机制的运用,特别要避免公司僵局的形成,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建立健全社会诚信机制。大量股权纠纷案件的发生因当事人缺乏诚信而致,我国虽有“人无信则不立”的古训,但在现代经济社会,利益的驱动使得人们在思想认识上出现了偏差。加强对公民的诚信教育确有必要,但重塑社会诚信,不仅仅是加强道德教育,更要依靠法制,要强化法律对商业信用的保障。虽然诚信原则一直是我国民商事立法的基本准则,但仍存在几点不足,一是民商事法律规范中对诚信的规制重在事后调整,多为补救手段,缺乏对失信者有效监督;二是诚信规范散落在各个部门法之中,缺乏体系性;三是缺乏信用信息公开机制,社会诚信状况不透明,从而加大了守信者的成本也降低了失信者的成本。由此,建立健全社会诚信机制势在必行,一方面,要加强立法工作,加快信用立法步伐的进行,特别要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与无信淘汰机制,加大失信者的成本,充分保护守信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发挥各行业、各级领导部门的监督与引导作用,建立信用档案机制与商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应充分利用工商、银行、司法、证券等政府工作部门的综合力量,把对市场主体进入行为、交易行为和竞争行为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掌握的信息记录下来,形成动态的企业信用档案,使商事主体的信用行为处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下,(6)从而引导社会经济朝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

(5)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将会从根本上减少纠纷的发生,以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法制宣传,努力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和一项应常抓不懈的工作。司法机关应结合办案有针对性地、经常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在新公司法出台之际,应增强对公司企业及其股东的法制教育,以案谈法,以案施教,引导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在法制宣传过程中,除对基本法律知识的宣讲外,更要重视公司法律精神的传播,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

【注释】

(1)余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2)彭冰:《未完成的改革》,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3)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多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同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为资合公司,其股权转让通过股票交易的方式实现,主要由证券法调整,因而为使问题集中,增加讨论的有效性,本文对股权转让的讨论主要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

(4)赵旭东主编:《新公司法条文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页。

(5)罗培新:《新〈公司法〉框架下的司法裁判困境》,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6)雷兴虎、蔡晔:《论我国的商事信用调节机制》,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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