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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判决书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在审理董事、监事、高管等机关成员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件中,我们发现有如下疑难问题:一是案件性质确定困难。蔡某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了请求书,但监事会作出决议拒绝了原告的请求。被告王某以原告蔡某虚假出资及此案已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对吴某的行为,郝某、殷某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法院起诉,遭拒。

一、问题的提出

在审理董事、监事、高管等机关成员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件中,我们发现有如下疑难问题:

一是案件性质确定困难。损害公司权益纠纷的损害事实往往是在受到董事、监事、经理等公司机关成员违反义务时造成的,董事、监事、经理等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该类案件性质是侵权纠纷,还是违约纠纷?当事人认定的案件性质与法官认定的不一致,是依职权变更还是行使释明权等是审判实务中法官面临的首要问题。如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C公司一案,原告A公司是B公司股东之一,持有17.2%的股权。B公司与C公司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B公司将近6000平方米房产作价2500万元卖给C公司,并业已过户。原告认为B公司作为公司大股东在没有得到公司股东会同意的前提下,伪造董事会决议,擅自低价处分公司重大资产,是侵犯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是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违法行为,属无效行为。原告要求B公司行使撤销权,撤销该《存量房买卖合同》,但B公司不予理睬。遂请求法院判令:宣布两被告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返还依该合同取得的房产给B公司。此案如何定性?

二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损害行为的界定标准模糊。我国公司法明确了董事和高管对公司的各项义务,并设定了一系列系统、全面的规定。公司法专设了第6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资格和义务”,在第148条规定了忠实和勤勉义务的一般性原则。因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与之配套,审判人员无所适从,特别是有些兜底性条款,如公司法第149条中列举了董事等的八项禁止行为,其中最后规定“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其他行为”法院依据何原则确定?如何判断董事等的行为是否损害公司的权益,这是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又一难题。如原告某通信公司诉被告刘某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刘某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某代表公司与法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贴片机合同,合同约定设备型号、价格、装运期限、装运口岸、目的口岸、货款支付方式,还约定了质保期、质量检验单位、责任承担方式。贴片机运到武汉并安装调试,通信公司按合同附件的验收标准签署了最终验收单及预验收证书,上有法定代表人刘某的签名并加盖了通信公司公章。该公司以首届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形式决定因设备技术指标测试达不到合同要求,应向供货方索赔。后经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该贴片机进行质量检验,得出“该设备目前状况不能达到合同中质量条款要求”的结论。通信公司认为在未经有关部门检验的情况下,刘某签署最终验收单,刘某存在对通信公司不忠实的行为,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全部诉讼费用。在此案中,如何判断刘某的行为是否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三是诉讼时效确定困难。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股东代表诉讼的时效作出特别规定,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计算诉讼时效,通常情况下是从权利人知晓利益受侵害之日起算。但如何界定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如原告蔡某诉王某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中,蔡某、王某均是A公司股东,王某同时是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后新增股东B公司将3000万元打入A公司账户作为出资款,并经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确认。次日,该笔款项被王某转移至自己的公司。蔡某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了请求书,但监事会作出决议拒绝了原告的请求。蔡某诉请:判令王某立即偿还所转移的A公司3000万元人民币并赔偿利息损失;判令王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王某以原告蔡某虚假出资及此案已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四是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适用法律困难。在审判实践中,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有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如何处理?如原告郝某、殷某诉吴某、第三人A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原告郝某、殷某与吴某等5人共同投资设立A公司,由吴某担任董事长。但吴某没有按照约定履行640万元的出资义务,还利用实际控制公司的便利条件,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将郝某、殷某投入公司的290万元中的270万元以各种名义划出,据为己有。对吴某的行为,郝某、殷某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法院起诉,遭拒。郝某、殷某遂以股东身份向法院起诉,并请求判令:吴某将侵占盖斯公司的270万元资金返还给公司,并支付非法占用期间的利息;吴某履行640万元出资的义务,并向两原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吴某赔偿给两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余元。本案中有直接诉讼,也有间接诉讼,法官面临处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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