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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进程中土地纠纷调解解决的必然性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新农村进程中土地纠纷调解解决的必然性新农村建设出现的上述涉地纠纷,是新形势下涉农矛盾和纠纷的一种具体表现,其实质仍然是农村矛盾纠纷。解决这类矛盾纠纷,必须充分考虑“三农”工作的特点,选择恰当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新农村进程中土地纠纷调解解决的必然性

新农村建设出现的上述涉地纠纷,是新形势下涉农矛盾和纠纷的一种具体表现,其实质仍然是农村矛盾纠纷。解决这类矛盾纠纷,必须充分考虑“三农”工作的特点,选择恰当的纠纷解决方式。从我国农村的历史和现实出发,用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具有历史必然性。

首先,这种调解方式是由农民法律素质所决定的。受我国传统的“无讼”、“耻讼”等观念的影响,大多数当事人不到万不得已,都不愿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同时,虽然在工业化与城镇化过程中,原来的农民变成了企业中的工人和城镇社区中的居民,身份发生了变化,有的甚至已经成为“城市居民”,但由于他们大多是由城中村改造、土地征用而来,其市民化进程不可能与城镇化建设同步,从素质上来看仍未改变农民的本质,在思想观念、文化素质、法制观念等方面显得十分缺乏。特别是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并没有实质性提高,无论是民事行为还是商事行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一旦遇到纠纷,不会起诉(包括撰写诉状)、不会收集固定证据、不会举证、不会答辩、不了解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的期限,致使大量有理的官司败诉,反过来又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和法律产生怀疑,进而放弃司法途径。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外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制度,符合我国民间“和为贵”、“息讼”等追求和谐的传统,具有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便捷灵活、不收取费用等特点,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

其次,这是由农村的客观条件所决定的。我国大多数农村特别是偏远农村交通、通信不便,农民文化水平较低,加上经济困难,诉讼能力不强,打官司难。从长期的实践和目前状况看,尽管法院采取了很多便民利民措施,努力为“三农”提供保障和服务,但便民利民措施还不到位,远远达不到“三农”所需要的水平,服务的触角很难延伸到偏远农村,诉讼费减、缓、免的数量非常有限,对农民诉讼的指导也非常有限。

再次,这是由土地问题的复杂性所决定的。无论是从历史还是从现实来看,土地问题都是中国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事关国家政权的巩固、社会的稳定。正是从这种特殊性、复杂性出发,党和政府在土地问题上历来十分审慎。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都规定,土地、草原和森林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3)在现实中,人民政府收到该类争议案件后,一般是对当事人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行政裁决。事实上,从绝大多数农民来说,也不同程度存在和解的愿望。从农村的现实环境来看,绝大多数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和左邻右舍都不希望打官司,客观上也为调解提供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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