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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与诉讼解决机制的现状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接”力图充分利用社会矛盾纠纷非诉解决机制资源,发挥与ADR替代纠纷解决机制的异曲同工之妙,使部分矛盾纠纷在诉前得以解决,起到过滤的功能。因此,“对接”重视通过联席会议、法制宣传、矛盾纠纷排查预警、诉后回访,力图起到规范主体行为、减少矛盾纠纷原发数量、扼制重大矛盾纠纷的目的。虽然明确提出以委托调解与协助调解为渠道,实现深层次的对接,但实行委托调解与协助调解的案件仅有少数。

三、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与诉讼解决机制的现状

(一)功能定位

1.纠纷解决功能。诉讼调解符合中国传统文化,具有降低诉讼的对抗强度、灵活、高效、公正、彻底解决纠纷以及便于执行等优势。“对接”又是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其他调解方式的有机对接。因此,强化人民法院自身的诉讼调解、实现案结事了,是实现两者对接的首要内容。

2.纠纷过滤功能。诉讼案件的增加表明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多以及社会矛盾纠纷对抗程度的增强,提高社会自我消化矛盾纠纷的能力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应有之义。“对接”力图充分利用社会矛盾纠纷非诉解决机制资源,发挥与ADR替代纠纷解决机制的异曲同工之妙,使部分矛盾纠纷在诉前得以解决,起到过滤的功能。

3.资源整合功能。当前,矛盾纠纷错综复杂,多种利益关系交织在一起,往往很难从单一的法律层面予以解决,而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社会等力量共同致力于矛盾纠纷的调处。基层调解组织、有关主管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在分别在调处某些纠纷时具有优势,比如妇联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村镇调解组织调解村民之间的纠纷,因此,“对接”包含了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的内容,提高社会力量的介入率,实现社会资源的“双向互动”,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

4.纠纷预防功能。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才是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的治本之策。因此,“对接”重视通过联席会议、法制宣传、矛盾纠纷排查预警、诉后回访,力图起到规范主体行为、减少矛盾纠纷原发数量、扼制重大矛盾纠纷的目的。

(二)实践中的主要做法

目前,在实践中进行的对接主要是各地法院根据自身工作需要进行的诸多改革尝试。由于自身力量有限,这些改革多存在日常工作职能部门的联系、互动层面上,涉及体制的变革不多。

1.人员互动对接。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都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帮助地方对人民调解员进行选派、培训。人民调解员被吸收进人民陪审员队伍,法官兼任调解员的指导老师,不定期地到人民调解室巡回办案,而且通过组织庭审观摩,以会代训等形式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2.诉调程序对接。通过立案前的建议调解,一、二审案件案后的委托调解,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解,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减轻了法院的案件压力,又发挥了群众的智慧和相互熟悉的优势。同时,通过依法审理涉及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对有效协议及时予以确认、执行,对瑕疵和错误及时纠正,当好人民调解的坚强后盾。

3.日常工作对接。法院通过与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妇联、民政、信访、民间调解组织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调解情况的通报,矛盾调解的排查,提高纠纷的预防和处理能力。

4.聘用调解员的新尝试。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化解社会矛盾,部分基层法院聘请法律专业人士、社区群干担任调解员,邀请他们参与到法院的调解工作中。由于聘请的调解员不具有裁判者身份,不掌握司法裁判权,他们在法院调解这一诉讼活动中的职责和言行需格外规制。有的基层法院聘请了调解员,并根据他们的专业背景划分为若干小组,建立与对应审判部门的长期联系。例如,具有地产、金融专业知识背景的调解员被安排在房地产案件审判庭,参与房地产案件的诉讼调解工作。法院为调解员的参与提供广泛的途径,但工作中始终把握以下几个原则:(1)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是否邀请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首先是征求了案件当事人的意见。(2)规范化的操作。制作调解员名录,让案件当事人在调解员名录中进行选择,当事人亦可将选择权委托给法院让法官指定。(3)调解员职责法定化。充分认识调解员非裁判身份,其参与诉讼调解的职责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辅助性工作,如参与法官主持的调解,协助当事人进行和解,同时利用专业背景提供专业知识建议;二是主持调解,当事人在调解名录中选定的调解员可以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庭外和解,可以主动运用专业知识背景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和法官选择。

(三)现行“对接”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1.“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功能发挥较好。实践中,一审民事案件受理数量虽然逐年上升,但随着诉讼调解工作的强化,一审民事案件的调解与撤诉率持续大幅上升,说明民事案件的服判息诉程度以及义务自动履行程度有了较大的改善,“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功能初露端倪。

2.纠纷过滤与预防功能发挥欠佳。“诉调对接”并未引起诉讼案件数量高位增长局面的改变,许多纠纷依然进入诉讼渠道,而未分流到其他途径。

3.社会资源的整合与互动未能形成。据不完全统计,仅有极少量的案件实行了委托调解与协助调解。虽然明确提出以委托调解与协助调解为渠道,实现深层次的对接,但实行委托调解与协助调解的案件仅有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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