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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特点和启示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国外ADR的特点和启示(一)ADR具有灵活解决纠纷的功能作为诉讼程序的对称事物,ADR也具有纠纷解决的功能。可见ADR方式适用的空间很大,很少受到法定程序规则的严格限制。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庭外和解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绝大多数属于ADR的协商和解方式。在ADR程序中,没有法律外在的强制力,没有代表国家权威、表情严肃的法官在场,双方当事人可以比较轻松地就纠纷各方面的问题充分交换意见,易于达成共识。

二、国外ADR的特点和启示

(一)ADR具有灵活解决纠纷的功能

作为诉讼程序的对称事物,ADR也具有纠纷解决的功能。但与诉讼不同的是,它是一种灵活解决纠纷的方式。一是特定ADR纠纷解决程序、时间、地点、规则、调停人等都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充分体现私权自治。二是用于该协商过程的程序规则是选用现成的ADR规则,或由双方自主设计一个全新的规则,还是使用经过双方增删修改过的现有规则等,完全由当事人确定。三是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应适用的实体规范有哪些,以及是否需要适用一些实体性的地方习惯等,也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可见ADR方式适用的空间很大,很少受到法定程序规则的严格限制。

(二)ADR具有合理分担和节约司法资源的功能

现代社会发展遇到的一个共同难题——社会需求与资源稀缺的矛盾。这种资源稀缺的问题对民事纠纷的两大类解决方式:民事诉讼和ADR来说也同样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权利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对运用民事诉讼程序及时、公正地解决纠纷不断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但由于诉讼程序具有的刚性结构特点使得诉讼程序绝对不可能简化便利到ADR的水准。因此,ADR在节约司法资源,合理分担矛盾纠纷化解任务方面具有巨大作用。在诉讼和ADR之间按合理比例分配司法资源方面做得比较好的是美国。据统计,无论在州法院系统还是联邦法院系统,美国有97%以上的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就由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了。只有不到2.19%的案件才进入一审程序,而且在这2.19%的一审案件中,又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在法官或陪审团裁判前因达成庭外和解而撤诉。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庭外和解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绝大多数属于ADR的协商和解方式。

(三)ADR具有降低纠纷解决成本的功能

虽然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首要目的都在于达到处理结果的公平和正义。但成本过于高昂的公平和正义实质上也是不公平和不正义的。由于ADR方式形式灵活,方法多样,程序期间根据具体情况可长可短,对于证据的交换、失权、法定种类,法律文书的式样、送达、数量,程序举行的地点、阶段、顺序等都没有严格的规定,因此,同诉讼方式相比较,当事人投入各种ADR方式纠纷解决成本都较低。

(四)ADR具有促成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功能

民事诉讼生效裁决的意志基础是国家意志加上双方当事人的意志,而ADR形成的意志基础则完全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在诉讼程序中,双方当事人无时无刻不处在法律权威的阴影中。但在ADR程序中,只要不违背强行法的规定,一切事物都由双方当事人合意决定。在ADR程序中,没有法律外在的强制力,没有代表国家权威、表情严肃的法官在场,双方当事人可以比较轻松地就纠纷各方面的问题充分交换意见,易于达成共识。

(五)ADR具有实现案件分流的功能

ADR的蓬勃兴起是长期以来美国法院难于应付“诉讼爆炸”的一种无奈选择。法院的案件积压不堪重负,人们就有必要将一定数量的案件分流用ADR方式来处理。其结果是三方面的好处:一是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二是使当事人间的纠纷可以及时解决,三是通过充分的实践,更多种类的ADR被发明创造出来为人们解决纠纷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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