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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与法院调解制度的契合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与法院调解制度的契合法院调解作为我国特有的民事诉讼制度之一,与我国长久以来的法律文化一脉相承,在争端解决方面具有独特的意义,在本质上契合了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要求。通过调解解决民事纠纷,使得司法程序对人际关系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尽可能恢复原有的“和谐”,免伤和气。最后,发挥调解制度的优势也是中国法治状况的现实需要。

二、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与法院调解制度的契合

法院调解作为我国特有的民事诉讼制度之一,与我国长久以来的法律文化一脉相承,在争端解决方面具有独特的意义,在本质上契合了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要求。

首先,在我们的诉讼传统中并不存在对抗性的诉讼文化,“非讼”思想占据着意识形态上的统治地位,尽管随着社会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在逐步增强,但司法传统仍然会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影响法官和当事人。在“以和为贵”的思想支配下,需要当事人亲自参与的调解贯穿于审判全程,从而削弱了诉讼的对抗性,顺应了中国传统诉讼文化。

其次,中国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主要不是基于制度,而是取决于相互间的关系。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人们更看重人际关系,习惯于运用关系来解决问题,并希望解决问题的同时修复被破坏的关系。通过调解解决民事纠纷,使得司法程序对人际关系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尽可能恢复原有的“和谐”,免伤和气。而调解本身除了利益的取舍,也包含了对和谐关系的期待。

最后,发挥调解制度的优势也是中国法治状况的现实需要。法律应当是“以付出最小代价来尽可能满足人们各种要求的社会制度”。对抗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各方当事人诉讼能力对等为前提,而且时间成本较高,这在目前的中国社会并不现实。民事纠纷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正所谓“民事无大事、民事审判无小事”,每处理好一起案件,就是为社会增加一个和谐因素。调解比判决更能消除当事人心理上的对抗,便于迅速结案,便于执行,能有效地减少诉讼成本,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共赢,因而更为适合中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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