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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影响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物权法》对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影响物权法关系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一)对政府行政管理理念的影响物权法的颁布实施,要求各级政府牢固树立“物权观念”。《物权法》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二、《物权法》对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影响

物权法关系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其对政府工作的重要影响就在于如何科学、合理地划清个人(社会)和政府各自行使权利(力)的界线,即“公权”(权力)和“私权”(权利)的关系。当前最主要的影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政府行政管理理念的影响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要求各级政府牢固树立“物权观念”。要树立“物权观念”,最重要的体现在两点:一个是合法权利的自我支配,一个是排除他人的干涉。让物权观念深入人心,不但能使我们更自觉有效地保护自己的财产,还有助于推进国家的民主化进程,限制政府的违法行为。《物权法》的本质,说到底就是要通过物权制度来巩固劳动者和企业的物质利益。当前,提出政府要有“物权观念”,形成政府存在的正当理由是保护公民的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各种权利的意识十分关键。因为,现实中,动辄以国家的名义、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实实在在地干着以行政权力侵害甚至侵吞公民的合法财产的事屡有发生。

(二)对转变政府职能的影响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不仅包括非所有权人(个人),也包括政府。所有权人在法定限制范围自主行使对物或财产的支配权,而政府应当尊重和保护这种权利的行使。这种尊重或保护即是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政府不能替代所有权人行使权利,也不能干预或妨害个人行使权利,否则构成“侵权”。

这就意味着政府必须转变“角色”。政府角色是中立的,政府的任务是服务,在一些由平等主体之间通过民事行为完成的,政府就不要插手,否则就会偏向某一方,就构成不正确干预;对于需要政府出面的干预、限制私人权利的时候(也就是需要动用行政手段时),一定要有合理的理由,这理由便是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当前,在政府职能方面还存在“三位”(越位、缺位、错位)问题,新形势下建设法治政府所要求的政府,应该是职能和行政管理体制都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政府。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就不应当干预。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形势下所要求的法治政府,就是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政府职能。

(三)对政府运用行政管理手段方面的影响

《物权法》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正确处理行政手段和民事手段的关系。不要用强制手段实现可以或本应用契约手段做成的事情;不要混淆角色或手段,不要混淆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一个法治的国家,政府首先应当守法。这些法律并不是都写在条文上,有的是贯穿在法的精神当中。其中一个最基本的规则便是对所有权的尊重,确保依法行政

《物权法》的颁布对政府现行的行政体制改革和依法行政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物权法》对行政执法中涉及财产内容的处罚提出了严格要求。政府的相关执法部门,在对私人进行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时,如果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限和履行法定的程序,都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的物权。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可以约束、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凡物权范围之内是私人活动的空间,物权范围之外是公权力的活动空间,这就划分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

第二,《物权法》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提出了新要求。政府在征地拆迁、城市开发与城市规划、用地审批、公共设施设置、财产方面的税收征收等方面,必须树立物权观念,特别是注意尊重私人财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不动产的相邻权,否则就面临公民、法人根据《物权法》规定的权利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在居民居住密集的地区建设治疗高传染性疾病的医院,小区的住宅楼里准许开办临终关怀医院,在农田旁边、村庄周围批准建设有污染源的工厂,在规划时不考虑原有居民道路交通出行方便的权利,以上会导致侵犯相邻权。又如,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没有走完司法程序就强制拆迁居民房屋,就侵犯了公民的物权。再如,警察没有搜查证强行进入私人房屋,既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和隐私权,更主要的是侵犯了公民对房屋住宅的财产权。

第三,《物权法》对行政立法和象征性规范文件作了限制。如果政府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限制了私人的财产所有权的使用、处分和收益,虽然政府没有实际剥夺私人对自己财产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但该行政立法造成私人财产在使用和处分权能方面受到限制,在经济收益方面受到减损,私人对财产所进行的经济上的有益利用以及合理的、有投资背景的期待受到损害,那么,这个行政法律和法规就违背了《物权法》的规定,可能归于无效。这就要考虑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合法,是否应当给私人给予补偿?

第四,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对行政体制改革和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物权法》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登记、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登记、城市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如何一体登记、林权证与土地证如何统一的问题,这些都涉及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一些政府部门就要放弃部门权力和利益。如,《物权法》第21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如果对人为造成自然资源、基础设施损害的行为,政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闻不问,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就违背了《物权法》的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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