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中部地区法制协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中部地区法制协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中部地区法制协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中部地区法制协调的必要性1.国家法制的统一性与地方立法的分散性。(二)中部地区法制协调的可行性1.有协调的共同基础。该协调机构,在研究出台中部地区法制协调的政策、法规方面,将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中部地区法制的协调。这是东北地区建立立法协调机制的有益尝试。

二、中部地区法制协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中部地区法制协调的必要性

1.国家法制的统一性与地方立法的分散性。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单一制国家,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国家的统一和尊严需要靠法制维护和保障。建立统一的市场经济体制,同样离不开法制的制度支撑,统一的法制是统一的市场体系得以形成和有效运作的根本保障。(11)但统一法制并不能完全满足特定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在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尤其离不开地方立法的创新、发展和协调。但地方立法也存在诸多问题,重复立法,越权立法,通过立法划定势力范围,进行“自肥”和“自保”,人为分割市场,制约了统一市场的形成,使得资金、人才、技术、知识、信息等可流动要素流转不畅,造成了无序竞争,导致地区整体优势的减损等。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建立区域法制协调机制逐步予以解决。

2.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国务院2004年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并将运转协调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思路之一。所谓运转协调,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政府与所属部门之间政令畅通,同级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协调一致,整个行政体系目标统一、运转有序。(12)由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条块分割及部门立法、多层次立法造成的法律“打架”,以及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产生争议等原因,不同地区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经常会产生不协调、不一致,甚至产生矛盾与冲突的现象,影响了行政的正常运转,行政成本增加、行政效率降低、社会公众负担加重。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套规范化、制度化的区域法制协调机制,规范行政机关之间的分工与配合,及时化解行政机关之间的冲突,保障行政执法权的有序高效运转,以整合执法资源,创造和谐的法治环境,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3.形成整体合力,治理跨地域公共事务。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社会信息化、市场无界化,使民族国家或地区诸多的传统“内部”社会公共问题与公共事务,变得越来越“外部化”和“无界化”,跨国或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公共问题”大量兴起,并有复杂化、多元化和规模化之态势。在一国领域内,也面临同样类似的问题。以往由一个地方政府进行的单边公共行政已力不从心,无法应对大量的“区域公共问题”,而由双边或多边区域政府追求合作行政或联合治理便提上议事日程。简言之,区域发展中的区域政府合作问题日益凸显。比如,跨行政区划的环保问题、人口与资源问题、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地区稳定问题、流行病的防治问题、区域发展问题等等,已经远远超出单边行政的能力范围,必须依赖多个区域政府或其他非政府组织的联合治理。(13)中部地区的发展,是整个中部六省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综合全面发展。要实现此目标,要求跨区域政府联合治理“区域公共问题”,(14)共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中部六省必须树立地区合作联动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建立有效的合作联动机制,才能对促进崛起中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协调解决,才能形成整体合力,才能发挥中部地区的综合优势。

(二)中部地区法制协调的可行性

1.有协调的共同基础。中部地区是中华民族的发祥地,地域相近、人缘相亲、文化相通、经济相融,存在着广泛的共同利益,长期保持良好的人际往来和密切的合作与交流。中部地区在地理环境、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风土人情、市场经济等方面的共性和优势,为中部六省的法制协调提供了较大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减少了法制协调的难度。通过协调,寻求跨区域的沟通合作,降低协作风险与交易费用,提高协作各方的投资回报预期,提高跨区域协作项目的成功率,形成“互利共赢”的局面,从而实现整体崛起。

2.有良好的政策环境。政策支持是中部地区发展的一个重要平台。2004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2004年12月初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把“中部地区崛起”列入议事日程,列为2005年经济工作的六项任务之一。会议提出,要“抓紧研究制定支持中部崛起繁荣的政策措施”,“从政策、资金、重大项目布局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2005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再次提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2006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出:“积极促进中部地区崛起。”2006年4月15日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统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部署,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部地区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家发改委成立一个中部崛起的协调机构。”该协调机构,在研究出台中部地区法制协调的政策、法规方面,将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中部地区法制的协调。中央出台的一系列意见、政策和文件,体现了中央对中部崛起战略意义的认识和把握,这为中部崛起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

3.有可资借鉴的先例。在我国,长三角、珠三角以及东北地区已经有区域法制协调的实践和探索,可以为中部地区法制协调机制的建立提供一些经验。长三角的法制协调机制主要有两种,即行政协议制度和磋商沟通制度。珠三角地区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领域,建立了合作协议机制,包括九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高层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专题工作小组和情况通报制度。《东北三省政府立法协作框架协议》的出台,明确了东北三省立法协作的三种方式和开展立法协作的五大领域。这是东北地区建立立法协调机制的有益尝试。(15)中部地区可以借鉴长三角、珠三角以及东北地区的法制协调经验,引入并完善联席会议制度、行政协议制度、磋商沟通制度以及信息通报制度等,建立适合中部地区需要的法制协调机制。

4.有协作机制的自身探索。在实践中,中部六省已经建立了促进中部崛起的省长、市长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区域内的经济、技术、人才交流和合作的协调,研究解决中部六省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同时,中部六省致力于推进中部地区科技资源的共享,提升区域创新能力。通过制订规划,利用网络,沟通信息,实现科技基础平台的共建、共享,充分发挥科技资源的利用效果。(16)这些协作方式和措施的探索和形成,为中部地区法制协调机制的构建积累了经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