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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司法现状与问题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司法现状与问题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控制的主要特点之一是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不断强化,在制度上不断加强由国家公诉人或享有知识产权的自诉人向人民法院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提起刑事诉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司法现状与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控制的主要特点之一是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不断强化,在制度上不断加强由国家公诉人或享有知识产权的自诉人向人民法院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提起刑事诉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近年来我国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解释,(2)逐步降低了入罪门槛,促使大量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进入刑事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发案数量逐年增多、涉案金额增大、盗版假冒行为日趋国际化,成为经济犯罪中突出的现象。从全国法院审结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和判处犯罪分子数量看,1998—2004年一审审结案件共2057件,判处罪犯2375人(其中,2004年共审结一审案件385件,判处罪犯528人);2005年共审结505件,判处罪犯737人;2006年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277件,(3)判处罪犯3508人。(4)

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司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第一,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司法面临压力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般都属于高智商犯罪,具有隐蔽性、专业性、高智能性,比普通刑事犯罪更复杂,查处和审理的难度大。

第二,刑罚适用存在弊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7个罪名主刑都规定了“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5个罪名还规定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加重情形,并处罚金。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判决适用短期自由刑如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短期自由刑这一刑种在国内外都存在不少非议;2007年4月“两高”新的知识产权犯罪解释专门就知识产权犯罪缓刑和罚金的司法适用问题作出了操作性规定。但即使适用缓刑和罚金,对被告人的有罪判决本身也存在消极影响,如标定理论(labeling theory,又称贴标签论、标签理论、标示论等)就曾指出司法机关的活动具有犯因性作用,消极自我意象(negative self-image)是在受到司法机关的正式处理之后产生的(5)

第三,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妥善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加害人积极逃避附带民事责任的情形司空见惯;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更是难以达到损害赔偿的目的,因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具有无形性、当事人多而法律关系复杂、数额计算复杂等特点,其附带民事诉讼易导致诉讼活动中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冲突,给刑事法官在审理中造成诸多障碍,影响案件审理和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6)由于刑事手段的介入,被告人受到刑事制裁,赔偿的积极性大大降低,被害人难以获得赔偿,显然不利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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