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海上保险中的委付

海上保险中的委付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海上保险中的委付委付是海上保险中所特有的一种法律行为,即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则向其支付全部保险金额。有些国家保险法规定,委付为单方法律行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即应按照全损予以赔付。

二、海上保险中的委付

委付(Abandonment)是海上保险中所特有的一种法律行为,即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则向其支付全部保险金额

(一)委付的要件

委付的要件包括:(1)委付应以推定全损为条件。如保险标的确属全部灭失,就没有什么权利可转移,保险人自应赔偿全部损失。(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请求。这就是委付的不可分性,如一部分标的请求委付,一部分标的不请求委付,容易引起争议。但是,如果保险单上包括的保险标的种类繁多,而仅仅是其中一部分发生推定全损,并且这部分标的可与其他标的分离独立,那么可以对这一部分标的请求委付。(3)委付不能附带条件。提出委付请求又附上条件,必然会使保险双方关系复杂化。如船舶失踪,被保险人提出委付,但又要求日后船舶有着落时返还其船舶,同时再返还受领的保险金,这样必然影响保险人的权益,也为法律所不容。(4)委付须经接受方为有效。有些国家保险法规定,委付为单方法律行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但我国《海商法》认为委付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被保险人提出委付后,保险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保险人不接受委付的,不影响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利。但如果保险人接受委付,委付即有效成立。委付一经接受,不得撤回。

(二)委付的效力

我国《海商法》第250条规定:“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因此,委付成立后,保险标的的权利自发生委付的原因出现之日起开始转移,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和义务亦同时转移。如船舶在事故发生时或事故发生后应收取的运费,则转为保险人所有,但其中发生的费用应予扣除。又如船舶因沉没而影响航道需要打捞时,打捞费用则转由保险人承担。由于保险标的的权利已转移,即使保险人在处理保险标的时所得到的利益超过其所赔偿的保险金,超额部分仍应归保险人所有。同样,如果对第三者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所得到的金额超过其给付保险金的,也归保险人所有。

委付还产生另外一个效果,这就是保险金额的给付。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即应按照全损予以赔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