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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近些年,船舶碰撞导致的油污事故不断发生,由此造成的油污损害是由漏油方单方负责,还是由相撞船舶共同负责?这种观点认为,碰撞双方的行为与油污损害的事实之间均有因果关系,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其第147条:对于受1992年油污责任公约调整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因船舶油污造成损害的,由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近些年,船舶碰撞导致的油污事故不断发生,由此造成的油污损害是由漏油方单方负责,还是由相撞船舶共同负责?我国法律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对此尚无明确规定,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的认识和做法。(22)第一种观点是漏油船舶应先予赔偿。该观点认为,污染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谁造成污染,由谁负责赔偿,除非非漏油方应当承担100%的碰撞责任。漏油船在单独承担污染赔偿责任后,可以按过失比例向非漏油方追偿。这一观点符合《油污责任公约》确立的“谁漏油,谁赔偿”原则。尽管造成污染的近因有“碰撞”和“漏油”,但事故最直接的原因是“漏油”而非“碰撞”,故将漏油船视为污染源的基础。第二种观点是按碰撞责任比例赔偿。该观点认为,《海商法》是特别法,与《民法通则》相比,《海商法》应当优先适用。按照《海商法》第169条的规定,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第三人财产损失,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承担的比例,即船舶发生碰撞,不管哪一方漏油,均由双方按碰撞责任比例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种观点是连带责任赔偿。这种观点认为,碰撞双方的行为与油污损害的事实之间均有因果关系,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三种认识和做法,第一种观点,即按照“谁漏油,谁赔偿”的原则承担油污责任,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得到了更多的认可。但《纪要》并未完全采纳上述主流观点,而是依据是否受《1992年油污责任公约》调整,进行了区别对待。根据其第147条:对于受1992年油污责任公约调整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因船舶油污造成损害的,由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不受1992年油污责任公约调整的油污损害赔偿纠纷,因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的,由碰撞船舶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不影响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人之间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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