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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就字面意思而言指应对船舶污染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传统侵权法依据一定的归责原则将特定施害方认定为责任主体,对于船舶污染损害,通常采严格责任,责任主体一般为船舶所有人。国际公约将船舶污染责任主体予以严格限定,不仅排除了受害人依据公约向其他人索赔的权利,而且排除了受害人依据其他法律向其他人索赔的权利。

一、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就字面意思而言指应对船舶污染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传统侵权法依据一定的归责原则将特定施害方认定为责任主体,对于船舶污染损害,通常采严格责任,责任主体一般为船舶所有人。《1969年油污责任公约》明确规定船舶所有人为责任主体,并具体为登记所有人,以便简化识别。《1992年油污责任公约》和《1996年HNS公约》沿用该规则。而《2001年燃油公约》借鉴了美国1990年《油污法》,将船舶所有人扩大到了“登记所有人、光船承租人以及船舶的管理人和经营人”,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其目的在于通过主体的扩大,增加受害人的索赔途径。

国际公约将船舶污染责任主体予以严格限定,不仅排除了受害人依据公约向其他人索赔的权利,而且排除了受害人依据其他法律向其他人索赔的权利。《1969年油污责任公约》规定受害人不得向所有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请求污染损害赔偿。《1992年油污责任公约》和《1996年HNS公约》则规定不得向以下六类人提出索赔,除非损害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但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1)船舶所有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2)引航员或其他为船舶提供服务但并非船员的人;(3)租船人(包括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或经营人;(4)经船舶所有人同意或依有关公共当局的指示从事救助作业的人;(5)采取预防措施的人;(6)上述后三种人员的所有雇佣人员和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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