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无过失碰撞的民事责任

无过失碰撞的民事责任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无过失碰撞的民事责任在双方均无过失的碰撞中,各船对碰撞损失互不负赔偿责任,由各受害方自行承担。《海商法》第167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相互不负赔偿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油轮碰撞或碰擦了木船,此次事故为一起原因不明的事故,油轮对碰撞事故不负责任。

二、无过失碰撞的民事责任

在双方均无过失的碰撞中,各船对碰撞损失互不负赔偿责任,由各受害方自行承担。《海商法》第167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相互不负赔偿责任。”依此条规定,凡因不可抗力、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无法查明的原因导致的船舶碰撞损失均由受害各方自行承担。

(一)不可抗力造成的船舶碰撞

不可抗力,在民法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两类情形:自然现象引起的不可抗力和社会因素引起的不可抗力。前者如强台风、地震、海啸等。后者如战争、武装冲突、暴动、暴乱等。在船舶碰撞中,一船要以不可抗力事件作为免责事由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该事件的发生是不可预测的,或即使能预测,但不可能避免或克服。(2)船方曾按通常要求和当时的特殊情况妥善地采取了各种必要的力所能及的防范措施。(3)在照料、管理或驾驶船舶上不存在过失,在事件发生前或发生时,各船员忠于职守,尽最大努力避免发生碰撞。

(二)意外事件造成的船舶碰撞

意外事件造成的船舶碰撞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船员恪尽职守,既没有违反有关规则,又充分发挥了应有的谨慎与管理和航行技术水平,仍不能避免的碰撞。意外事件通常是在正常人思维所想不到的更特殊复杂的情况下发生的。

意外事件的构成要件有三个:(1)不可预见性。即加害船方或其船长、船员或其他受雇人经谨慎处理、经合理注意并已发挥了当时情况通常要求的合理技术仍不能预见事故的发生。(2)不可避免性。即加害船方及其人员在事件发生之前或发生当时经及时采取当时情况所允许的一切合理避碰措施仍然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其后果。(3)非有意性。事件的发生,不是行为人的行为所致,而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性所致,事件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和突发性。

在船舶碰撞中,最常见的意外事件是机械故障,特别是船机失灵、发电与供电系统障碍。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碰撞船舶须证明意外事件是潜在的而不是人为的,经合理谨慎和充分发挥技术与管理水平仍不能预见和避免其发生的可能性。意外事件造成的船舶碰撞损害由受害方自行承担。

(三)不明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

不明过失是指船舶碰撞各方和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或检验部门无法证明碰撞损害的发生是哪一方的过失造成的,无法查清碰撞发生的真实原因。无法查明原因的碰撞是一种罕见的碰撞。对无法查明的原因导致的碰撞损失,由受害方自行承担。

对于无法查明的原因及其责任的确定,通过“苏海门渔1415”号木船与“大庆244”号油轮碰撞案可以得到进一步的理解。在此案中,法院审理后认定:处于锚泊状态作业的木船受西北风的作用,在碰撞发生前一段时间与当时,船首向只能为东南,油轮在碰撞发生时的航向为北偏东,与木船不可能形成两船几乎平行的局面,也不可能平行碰擦木船。从木船受损的情形看,其受损害不能用平行碰坏解释。在碰撞发生时,油轮如在半速前进中以大夹角碰撞木船,木船船体所要受的损害比此时所反映的更加严重,其产生的碰撞痕迹不会成“S”形,且同一次碰擦不会产生上为“S”形、下为横向形的矛盾痕迹,在油轮右前舷面也不可能会剥落直角弯曲形状的漆片。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油轮碰撞或碰擦了木船,此次事故为一起原因不明的事故,油轮对碰撞事故不负责任。

需特别提及的是,无法查明原因与过失程度无法判定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制度。后者指在肯定各船均有过失、有责任的前提下无法判定各自过失的大小或比例,属于过失比例责任的范畴;前者则是无法判断各方是否有过失,是一方的责任还是多方的责任,即碰撞原因无从查起,属加害船舶免责的范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