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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拖航合同的解除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海上拖航合同的解除海上拖航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即具法律约束力,承拖方与被拖方均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直至合同义务全部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除依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可以免责外,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海上拖航合同的解除

海上拖航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即具法律约束力,承拖方与被拖方均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直至合同义务全部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海上拖航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继续履行,法律要求承拖方和被拖方维持原有合同的效力已无必要,因而各国法律直接或间接地赋予合同当事人在特殊情况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一)因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而解除

如果承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解约日之前,在约定的地点提供约定的拖轮,并使拖轮作好适航、适拖准备,被拖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被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解约日之前,在约定的地点,使被拖物作好拖航准备,承拖方有权解除合同。承拖方或被拖方有其他违法行为,并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或继续履行失去意义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除依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可以免责外,应承担赔偿责任。(4)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

我国《海商法》第158条规定:“起拖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拖航费已经支付的,承拖方应当退还给被拖方。”该法第159条规定:“起拖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此外,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样,由于海上风险比较大,对承拖方的拖航义务应当作出灵活的规定或约定。我国《海商法》第16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被拖物不能拖至目的地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拖方可以在目的地的邻近地点或者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的港口或者锚泊地,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或者其代理人,视为已经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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