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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规定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海牙规则》《海牙规则》共16条,其中前10条是实质性条款,后6条是程序性条款,主要是关于公约的批准、加入和修改等。(三)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赔偿规定了最高限额,即责任限制。(四)承运人的免责条款《海牙规则》实行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该规则第10条还规定,《海牙规则》的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在该规则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一、《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共16条,其中前10条是实质性条款,后6条是程序性条款,主要是关于公约的批准、加入和修改等。

(一)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

《海牙规则》第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或者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合格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并安全地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第2款规定:“承运人应妥善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否则承运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运人货物运输期间

《海牙规则》第1条“货物运输”的定义是,货物运输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货物卸下船时止的期间,即“钩至钩”或“舷至舷”。至于货物装船以前,即承运人接管货物至装上船这一段期间,以及货物卸船后到向收货人交付货物这一段期间,按照《海牙规则》第7条规定,可由承运人与托运人就承运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订立有关协议、规定、条件或免责条款。

(三)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赔偿规定了最高限额,即责任限制。该规则第4条第5款规定,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的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经申报了货物的实际价值并已列入提单者,不受此限,可按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的数额赔付。鉴于该限额太低,许多国家以国内立法的方式对此作了不同规定。

(四)承运人的免责条款

《海牙规则》实行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该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了17项免责条款,其中争论的焦点是第1项规定:“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很明显,该规则偏袒的是船方的利益,对于广大处于货方地位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极为不利,而以英国为首的海运国家,极力想维持这一核心条款。

其他的事项有:(1)不可抗力或承运人无法控制的事项,如海上危险、天灾、战争、公敌行为、暴动和骚乱、政府扣押船舶、检疫限制、罢工或停工等。(2)托运人或货方的行为或过失,如托运人或货主的行为、货物包装不良、货物标志不清或不当,以及货物的性质、固有缺陷等等。(3)特殊免责条款:一是火灾,只有是承运人本人的实际过失或知情参与时才不能免责;二是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这是对船舶的特殊要求);三是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对此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承运人必须谨慎处理提供适航船舶,或尽管船舶不适航但货物的灭失或损害不是由此而引起,否则承运人不能援引免责条款;二是船长、船员在管理船舶中的行为和过失常与承运人管理货物的要求混淆,不易分清,应以进行某项操作的意图或直接目的进行区分。

(五)索赔与诉讼时效

《海牙规则》规定,对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在货物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如果货方不向法院提起诉讼,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将解除对货损的一切责任。如货方请求延长上述时效,承运人通常应同意展期。该规则第10条还规定,《海牙规则》的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在该规则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不过应注意的是,《海牙规则》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它们应符合《海牙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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