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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船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于船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目前仅在《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以及《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有一些原则性的条款。按照国际航运惯例,船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应在订立合同时根据其所在国的劳动法规议定。(二)船员的基本义务各国海商法对船员的义务规定都比较简单,主要有:1.提供劳务的义务。

二、船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关于船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目前仅在《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以及《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有一些原则性的条款。按照国际航运惯例,船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应在订立合同时根据其所在国的劳动法规议定。如英国1970年《商船法》,日本、德国的《商法典》中,也有关于船员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我国《海商法》第34条也规定:“船员的任用和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船员的基本权利

1.生活保障的权利。船员的生活保障,主要表现在船员的报酬、生活必需品等方面。报酬包括工资和津贴,船员有依据法律和劳动合同请求给付的权利,船员的雇主有给付的义务。雇主必须提供船员必要的生活空间、伙食、淡水,并负担船员的伤残费、丧葬费、退休费等。

除此之外,各国还有一些特别规定:(1)对于按照航程支付报酬的船员,如果航程开始后延期数日,可按照比例增加报酬,但航程时日缩短的,不得减少报酬。(2)船员的报酬必须如数按时发放,不得克扣,如果出现了海难或海损事故,导致船员报酬支付困难的,则必须作为船舶优先权从赔偿金中提取。(3)船舶所有人在航程开始之前,由于非船员的原因而辞退船员时,应自辞退之日起加发1~3个月的工资,若在启航后辞退船员,为保证船员的生活,应加发至少3个月的工资。(4)船员在为船舶所有人服务期间患病的,船舶所有人除了负担必要的治疗费用外,还要如数给付船员患病以前相同数额的工资。(5)受雇期间获得规定或约定的生活舱室的权利,保证生活起居的合理空间。(6)获得日常淡水和生活品供应的权利。若船舶上生活品不足时,应在下一个中途港补充供应品。同时,船员应享有一定的伙食补助费。(7)残废补助请求权。各国法律都规定船员在受雇期间因为执行职务而受伤或患病,虽已痊愈,但成为残废者,可以领取一定比例的补助金。一般是比照应有的薪金,得到6~12个月的残废补助金。(8)获得医疗服务的权利。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应保证船上有为航程所必需的一般药品和医疗器械,有的国家甚至把此项视为船舶是否适航的一个条件。若船员患病,而船上又无条件治疗,应就近送陆上医院治疗,有关费用由船方负担。(9)获得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权利。船员死亡之后,其亲属或继承人有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权利,但是,船员因执行职务而死亡与非因执行职务而死亡有所不同。(10)获得退休金的权利。

2.请求返回原籍的权利。根据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凡船员在受雇佣期间或受雇佣期满时被送登岸者,应享有被送回本国或者其受雇佣的港口或船舶开航港口的权利。同时,船员有获得遣返费用的权利,特别是由于船舶失事或医治疾病或雇佣期满等非因船员原因终止劳动合同时。

3.获得保险的权利。船员可要求船舶所有人负担全部保险费,出现索赔事件,所领赔偿金额不足以抵偿损失时,船方予以补足。

4.救助报酬分配请求权。航程中如因施救船舶、人命或货物等紧急措施而付出劳务,船员有权请求参与救助报酬分配。

除了上述权利之外,船员还有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非职务范围内的拒绝执行权、罢工权等。

(二)船员的基本义务

各国海商法对船员的义务规定都比较简单,主要有:

1.提供劳务的义务。船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劳务,完成航行工作,这是其基本义务。

2.服从管理的义务。在职务上,船员应服从上级命令,忠于职守,听从指挥,不经船长批准,不得任意离船,准许离船的船员,在规定的开航时间必须回船,不得迟延。不得酗酒、斗殴,不得扰乱船上秩序。

3.守法义务。船员不得私载货物,更不能进行走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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