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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劳动合同概述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船员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限一般可分为定期、航次和不定期三种。如船舶改变预定航程、违反船员劳动合同等。多数国家法律对船员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一定限制,如果合同期间届满时,有关海上运输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或者发生海损事故等意外情况,无法及时补充船员,则船员劳动合同应适当延长。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种船员劳务合同,与船员劳动合同有很大区别。

一、船员劳动合同概述

船员劳动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等雇主与船员签订的,约定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由船员向雇主提供服务,雇主向船员支付报酬的协议。船员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限一般可分为定期、航次和不定期三种。船员劳动合同中的雇主一方可能是船舶所有人,但当船舶由经营人和光船租船人经营、使用时,他们往往自行配备、雇佣船员。

船员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双务有偿性,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供给劳务和支付报酬的对价关系。(2)要式性,各国为保护船员利益,普遍对船员劳动合同成立方式作了特别规定,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政府主管部门监督。(3)半强制性。船员劳动合同与其他合同的签订方式一样,按合同自由原则,受雇人与雇佣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但其内容并不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在很大程度上受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如船员的报酬范围与最低标准、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

船员劳动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船员的姓名、年龄、职务名称;订立合同的时间及地点;服务船舶名称;航行种类;工资报酬(包括有关的津贴);雇佣期限;生活标准;享受假期的条件和期限;合同终止条件;当事人双方其他权利和义务等。

船员劳动合同的终止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因雇主方面原因终止。如船舶改变预定航程、违反船员劳动合同等。(2)因船员方面原因终止。如船员不能胜任职务或在执行职务时有重大过失、严重扰乱船上秩序等。(3)因合同期间届满终止。(4)因双方协议终止。(5)因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终止。如预定航次无法执行、服务船舶灭失、失去航行能力等。多数国家法律对船员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一定限制,如果合同期间届满时,有关海上运输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或者发生海损事故等意外情况,无法及时补充船员,则船员劳动合同应适当延长。

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种船员劳务合同,与船员劳动合同有很大区别。这种船员劳务合同也被称为船员劳务派遣合同,即船员劳务输出机构与海运企业签订合同,将与自己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船员派遣到有关海运企业从事服务,因此在船员和其服务的海运企业之间并无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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